工傷認定辦法
一、 工傷認定 方法 第一條為規(guī)范 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辦法 ,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辦法 ,維護當事人工傷認定辦法 的合法權益工傷認定辦法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辦法 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yè)病 防治 法規(guī)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 十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 工資 。 2、本人工資,是指 工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二、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 傷殘 就業(yè)補助金 1、十級傷殘 解除勞動關系 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2、具體標準參照各省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具體規(guī)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單位繳納 工傷保險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第四、五項以及第七項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項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工傷一般都是和用人單位的工作有關,員工發(fā)生工傷的場所在單位,或者是在下班的路上等都是屬于工傷的,并且職業(yè)病也是屬于工傷,一些化工廠,生產制造研發(fā)化學藥品,所以會有很多職業(yè)病因此產生,所以也應當對這部分進行賠償。
如何認定工傷認定工傷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工傷,是相對于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工傷認定辦法 的簡稱。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于普通事業(yè)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于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于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其工傷認定辦法 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辦法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辦法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人社部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 工傷認定辦法 的相關內容具體如下工傷認定辦法 : 第一條為規(guī)范 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辦法 ,依法進行 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辦法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yè)病 防治 法規(guī)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 工傷認定申請表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 聘用合同 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工傷認定辦法 ; (二)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管轄 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 證據 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zhí)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 訴訟 證據收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qū)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 工傷 ,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 身份證 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yè)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y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工傷認定怎么認定一工傷認定辦法 :工傷申報的條件
1.單位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
二:工傷申報的材料
1.首次病歷或疾病診斷證明;
2.傷者身份證及復印件;
3.勞動關系證明;
4.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或傷者委托他人申請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5.屬參保職工,受傷情形明確屬工傷,目前還在工傷協議醫(yī)院住院治療的應填報,
6、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2)因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
(3)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y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于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yè)、復員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yī)療診斷證明和舊傷復發(fā)確認書。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三:工傷申報程序
(1)用人單位應在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上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四:迅速確定工傷發(fā)生單位名稱
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責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甚至百般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即使購買工傷認定辦法 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存在不會積極主動的去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性。
作為工傷員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準確名稱,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因為實踐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單位名稱的職工,尤其是工程層層分包的情況。像包工頭自己招用的農民工,很難知道自己的用人單位是誰。因此確定用人單位、確定工傷賠償責任主體是工傷認定最基本的條件。
五:調解需了解傷殘級別和計算標準
協商解決多發(fā)生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于申報工傷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往往不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就直接要求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其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多采取迎合的態(tài)度。
但此時沒有勞動能力鑒定的結論,傷殘級別及后期治療費用無法確定,甚至不清楚工傷賠償的計算標準,所以,應多咨詢醫(yī)療專家、律師等,條件允許的,最好由律師出面談判工傷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