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工傷死亡賠償金支付方式: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亡補助金由誰支付?法律分析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勞動者在發(fā)生工傷后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首先應判斷是否屬于工傷的范圍。工傷死亡賠償金應當賠償其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工傷保險基金是國家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的專項資金,主要由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他資金構成。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qū)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qū)的人民政府墊付。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傷死亡賠償金支付的三種方式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
工傷工亡認定,賠償金由誰買單如果單位為死者繳納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了工傷保險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賠償金由工傷保險支付。如果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這筆錢由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死亡賠賠償金怎么給喪葬費 、 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工亡補助金是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親屬可領取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的 工傷保險 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的授權,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條上條規(guī)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guī)定申請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工傷死亡賠償金由誰領取 : (一)完全 喪失勞動能力 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租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領取 撫恤金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yè)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 再婚 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 收養(yǎng) 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jiān)執(zhí)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guī)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qū)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