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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最主要的功能是您好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國家賠償法是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他du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龠M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憲法制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國家賠償?shù)墓δ茉谟冢赫疄樽约旱腻e誤行為以及給民眾帶來的各種傷害給予事后彌補,而它所具有的意義在于:用這種方式警示那些執(zhí)法違法或者有法不依、有法不為的政府公務員。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的功能國家賠償法是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的權利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根據(jù)憲法制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國家賠償?shù)墓δ茉谟趪屹r償?shù)墓δ懿话?
:政府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以及給民眾帶來的各種傷害給予事后彌補,而它所具有的意義在于:用這種方式警示那些執(zhí)法違法或者有法不依、有法不為的政府公務員。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國家賠償?shù)墓δ鼙憩F(xiàn)在哪些方面法律分析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以支付賠償金為主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致人精神損害的,同時可以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及賠禮道歉,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同時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行使公共權力損害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他組織的法定權力與合法利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nèi)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lián)網(wǎng)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急求福建電大2011春法學本科《國家賠償法》形成性測評系統(tǒng)的三個任務作業(yè)答案。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yè)(一)
年級專業(yè):2010秋開本法學 學號: 姓名: 成績:
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共25分)
1 國家賠償——國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
2 權利救濟功能——指當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收到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行為的違法侵犯并造成損害時,國家賠償所具有的對公民、組織受侵害的合法權益給予恢復或彌補的功能。
3 國家賠償法——指調(diào)整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狹義的國家賠償法指國家賠償法典,即國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統(tǒng)規(guī)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則、條件、范圍、標準、方法與程序等的法律文件。
4 危險責任原則——不論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有無過錯,只要是執(zhí)行職務侵犯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了相對方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國家即應承擔賠償責任。
5 職務違法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職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不定項選擇題(每題3分,共15分)
1 我國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為前提條件。(C)
A.個人過錯 B.公務過錯 C.行為違法 D.無過錯責任
2 我國國家賠償包括――。(B.C.D)
A.立法賠償 B.行政賠償 C.刑事賠償 D.民事行政審判賠償
3 我國的行政賠償依照其致害原因主要包括――。(A)
A. 因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的權力作用違法而引起的行政賠償
B. 因公務機關.公務人員或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執(zhí)行非權力性公務而 引起的行政賠償
C、軍事賠償 D.國有公共設施或管理欠缺而起的國家賠償
4.西方最早確立 國家賠償制度的國家是――。(A)
A. 法國 B德國 C英國 D美國
5.我國最早規(guī)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港管理暫行條例》 B.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D.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三.問答題(每題15分,共45分)
1. 為什么要建立國家賠償制度?你認為哪一種國家賠償理論最能說明這個問題?為什么?
答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國家賠償具有權利救濟功能、制約預防功能、公務保護功能、僑民保護功能、利益調(diào)整以及體現(xiàn)民主與標示法治的功能。建立國家賠償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把國家賠償責任確定下來,實現(xiàn)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力,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使國家賠償?shù)墓δ艿靡詫崿F(xiàn),有效地制約公共權力的膨脹和濫用,推進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主國家目的論(人權保障論)”等人權思想理論最能說明這個問題,這種理論認為保護人權是民主國家的基本目的和任務之一,當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和組織的侵害時,國家有責任使其得到賠償并依法對侵權人予以懲罰,而當公民受到國家本身的侵害時,國家當然更有責任對公民的損害予以賠償。人權理論的一個重大貢獻就是將人的權利放在第一位,把人,尤其個體的人,從公共權力的巨大陰影和威脅中解放出來,強調(diào)公共權力的產(chǎn)生和行使都是為人謀福利的,是政府服務于人,而不是人侍候政府。這些觀點理論的共同點就是在國家和人民的關系上強調(diào)平等,要求國家在享有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保證權力行使是為了人民的權益,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權益的義務,否則就要賠償。這種觀點理論對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起了直接的推動作用,也奠定了賠償法的理論基礎。
2. 我國為什么要建立國家賠償制度?
答: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的違法行為造成公民[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國家自然要負賠償責任。制定一部較為統(tǒng)一完備的國家賠償法來調(diào)整這內(nèi)關系顯得極為重要,況且,我國已具備了制定國家賠償法的現(xiàn)實條件。
(1).制定國家賠償法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要使國家賠償從原則到實際可行的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法律制度,國家賠償法制定也就成為必須。
(2).制定國家賠償法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必然要求。
(3)、制定國家賠償法,對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4)、制定國家賠償法,有助于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和社會環(huán)境。
(5)、國家賠償法的制定也是保護我國僑民及出國人員合法權益的需要
國家賠償作為一部重要的部門法,必將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統(tǒng)一法律、促進政治體制改革中發(fā)揮巨大作用。
3. 如何評價我國國家賠償法的違法原則?
答:我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歸責原則為違法原則,即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的根本標準,而不問其過錯有無。違法原則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的根本標準,實現(xiàn)了認定標準的客觀化,其在擺脫過錯原則羈絆方面無疑比公務過錯理論更加干凈、徹底,不再帶有絲毫主觀虛擬色彩。“違法原則”也與憲法的規(guī)定一致,與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協(xié)調(diào),簡單明了,好理解,易操作。
違法原則也存在一些問題,對 職務違法行為的涵義及標準如何界定,理論上爭論很大,違法原則提供的救濟范圍不如公務過錯寬。
四.案例分析(本題15分)
警察張某身著制服,為個人私欲,佯裝執(zhí)行職務,為圖謀李某的財物而槍殺李某。
問:張某對李某的行為應否由國家予以賠償?試以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之.
答:應賠償。
國家侵權賠償構成要件為: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張某是國家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警察身份和職務便利,身著警服,假借執(zhí)行公務,為圖謀李某財物而槍殺李某,實屬職務違法行為,而非個人行為。警察張某以執(zhí)行公務名義,違法侵犯無辜公民李某的生命權,具備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根據(jù)國家賠償法有關條款,張某所在公安機關有義務為此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公安機關承擔了刑事賠償義務后,應依法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yè)(二)
年級專業(yè):2010秋開本法學 學號: 姓名: 成績:
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5分)
1. 行政先行處理原則——在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應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2. 行政賠償請求人——具體地說,是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活動中違法行為的侵害,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政賠償?shù)娜?,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因其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賠償損失的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guī)授予行政權的組織。
4. 行政賠償程序——即行政賠償請求人向國家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行政賠償以及通過人民法院解決行政賠償?shù)姆绞健⒎椒ê筒襟E。
5. 行政追償——是指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的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法律制度
二、選擇題(每題4分,共20分)
1、某甲因調(diào)戲婦女被帶到派出所,有一警察從外面進來,看到某甲態(tài)度不好,便踢了某甲一腳,卻造成某甲脾臟破裂。為此――。(2、 4)
(1) 該警察所在的派出所應對某甲承擔賠償責任(2) 該警察所在的公安局應對某甲承擔賠償責任
(3) 某甲自行承擔 (4) 對某甲實行國家賠償后,對該警察實行追償
2、行政機關違法作出沒收張某錄像機的決定,張某氣憤之極而砸毀了自己的錄像機,為此――。(2)
(1)應由某行政機關賠償 (2)張某不能主張行政賠償
(3)由行政機關與張某共同承擔 (4)減輕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3、甲為工商局干部,乙為公安局干部,兩人共同違法作出沒收李某財產(chǎn)的決定,為此――。(2)
(1)甲乙共同賠償 (2)工商局與公安局共同賠償
(3)甲乙分別賠償 (4)工商局與公安局分別賠償
4、某縣公安局對林某違法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處罰,林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請復議,某市公安局違法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處罰,為此――(1、 2)
(1)某縣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3天的責任 (2)某市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4天的責任
(3)某縣、市公安局共同賠償拘留7天的責任 (4)某市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7天的責任
5、劉某擬向鎮(zhèn)政府要求賠償亂攤派的費用,為此,劉某應――。(1、 3)
(1)應向鎮(zhèn)政府提出 (2)不服鎮(zhèn)政府的決定,再向縣政府申請復議
(3)不服鎮(zhèn)政府的決定,再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4)不服縣政府的復議決定,再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二、問答題(每題10分,共40分)
1、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
答:有以下幾點:(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chǎn)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
答:(1)、違法實施罰款或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外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情形。
3、回答我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義務機關。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guī)授予行政權的組織。
(3)、委托的行政機關。
(4)、行政復議機關。
(5)、上述賠償義務機關被撤消后的賠償義務機關。
4、.請求行政賠償?shù)囊鞘裁矗?/p>
答:要件為;(1)、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必須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其他任何機關均無權直接受理。(2)、請求人必須具有請求權。(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3)、所提之賠償請求必須是法律規(guī)定應該賠償之損害范圍或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shù)姆秶忻鞔_規(guī)定的。
三、案例分析(本題15分)
王某被 警察甲刑訊逼供致傷,因不堪忍受割脈自殺,共計化去醫(yī)藥費8萬元,問:本案應如何處理?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答:警察甲所在公安機關應對王某的致傷承擔賠償責任。警察甲在執(zhí)行職務中刑訊逼供,以暴力行為造成王某身體傷害,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款規(guī)定,屬于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事項。公安機關應賠償王某治傷花費的醫(yī)療費。
王某割脈自殺的行為所造成的身體傷害,與警察甲的刑訊逼供違法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王某故意自傷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情況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5款規(guī)定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王某對此所花費的醫(yī)療費,公安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yè)(三)
年級專業(yè):2010秋開本法學 學號: 姓名: 成績:
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5分)
1. 刑事賠償范圍——也稱冤獄賠償范圍,指對國家刑事賠償責任應當界定在種范圍之內(nèi)。包括國家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積極思想事項和國家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消極事項兩種。
2. 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勸提起國家賠償?shù)娜?,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和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
4. 刑事賠償程序——指國家對于因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予以賠償?shù)某绦颉?/p>
5. 刑事賠償?shù)膹妥h程序——指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后,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者請求人對賠償金有異議時,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由復議機關經(jīng)審查而對賠償爭議作出決定的活動。
二、不定項選擇題(每題4分,共16分)
1. 警察王某對李某刑訊逼供致傷,為此―― (B C)
A. 李某可要求王某賠償心 B. 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機關賠償
C. 公安機關可在對王某賠償后,向李某追償 D.公安機關應為李某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
2. 劉某(15周歲,中學生)因參與打架斗毆被甲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乙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宣告無罪。為此對劉某應―― (D)
A. 甲公安機關賠償 B. 乙檢察院賠償 C. 丙法院賠償 D.不予賠償
3. 章某因故意殺人被A公安局拘留,后 被B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被C法院因證據(jù)不足為由宣告無罪,為此―― (B)
A. A公安局賠償 B. B檢察院賠償 C. C法院賠償 D.不予賠償
4. 吳某依據(jù)縣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擬對縣公安局的拘留決定、縣檢察院的逮捕決定要求賠償,為此―― (B C)
A. 向縣法院提出 B. 向縣檢察院提出 C. 向縣公安局提出 D.向所在地中級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三、問答題(共40分)
1.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有哪些?
答: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有: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已經(jīng)執(zhí)行的行為;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造成公民傷害或死亡的行為;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行為;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判無罪的,原判罰金、沒收財產(chǎn)已經(jīng)執(zhí)行的情形。
2. 什么是民事、行政審判賠償責任?
答: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3. 我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
答: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5、刑訊逼供、毆打或者以其它暴力行為造成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刑事追償?shù)某闪⒁鞘裁矗?/p>
答:刑事追償?shù)某闪⒁?;一是?zhí)行職務的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二是必須在賠償義務機關已經(jīng)行了賠償義務后才能行使追償權;三是追償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nèi)行使。
三、案例分析(19分)
沈某經(jīng)市中級法院再審改判其貪污罪因證據(jù)不足不成立,為此,其擬對作出一、二審判決的縣、市法院要求賠償。試分析法律依據(jù)及程序。
答:根據(jù)此案可以看出,原一、二審法院(縣、市法院)均判定沈某有罪,而二審法院(市法院)的判決是生效判決。沈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5條和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4款的規(guī)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 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原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或者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沈某應向作出二審判決的市法院請求賠償。
請求賠償?shù)某绦驗椋荷蚰诚认蛸r償義務機關即作出二審判決的市法院提出賠償,如果沈某對市法院賠償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市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沈某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或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日內(nèi)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根據(jù)決定程序就賠償問題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yè) 四
年級專業(yè):2010秋開本法學 學號: 姓名: 成績:
一、名詞解釋(共25分)
1. 金錢賠償——即以貨幣支付的方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后,給予受害者適當賠償額度的賠償。
2. 恢復原狀——是指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復損害發(fā)生前的原本狀態(tài)。
3. 國家賠償時效——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一定時間而產(chǎn)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 的時效是請求時效,即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挠行谙?。賠償請求人只有在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請求權才能實現(xiàn)。
4. 返還財產(chǎn)——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將有關財產(chǎn)歸還對其享有所有權的受害方的賠償形式。
5.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是指國家賠償規(guī)范的要求在社會中獲得實現(xiàn)的過程,是國家賠償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
二、選擇題(每題4分,共20分)
1. 我國國家賠償?shù)姆绞绞迁D― (B)
A. 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為輔的方式 B. 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返還財產(chǎn)為輔的方式
C. 任意選擇的方式 D. 金錢賠償?shù)姆绞?/p>
2. 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標準,基本上是采用―― (C)
A. 懲罰性原則 B. 補償性原則 C. 慰撫性原則 D. 綜合性原則
3. 某甲因被乙警察刑訊逼供致死,家中有父(65歲)、子(6歲)、妻子(34歲),為此,國家應賠償――。(A B C)
A. 死亡賠償金 B. 父之生活費 C. 子之生活費 D. 妻之生活費
4. 某甲被警察乙毆打致六級殘廢,為此,警察乙所在公安局應賠償―(A C )
A.醫(yī)療費 B.誤工收入 C.殘疾賠償金 D.生活費
5. 某工商局違法責令甲廠停業(yè),為此工商局應賠償―― (A)
A. 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 B. 停業(yè)期間的一切可得性利益
C. 甲廠上一年度的稅后利潤乘以停業(yè)天數(shù)計算 D. 按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減半賠償
三、問答(40分)
1. 侵犯生命權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答:侵犯生命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機金、喪葬費??傤~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陪,對于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2. 侵犯健康權的賠償標準
答:侵犯健康權的賠償標準為: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無感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度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 陪。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支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支付生活費。
3. 侵犯財產(chǎn)權的賠償標準
答;一是財產(chǎn)被損壞、滅失或拍賣的標準,應返還的財產(chǎn)被損壞無法恢復原狀的,應按照損害程度給負相應的賠償金;應返還的財產(chǎn)滅失的,給負相與的賠償金,查封、扣押、凍結之外造成財產(chǎn)損壞或者滅失的,應賠償相應的金錢;財產(chǎn)已經(jīng)拍賣的,給付拍買所得的金錢。
二是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是賠償停產(chǎn)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包括租金、水電費等。
4. 對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補救
答: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30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采取了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錯誤拘留的、錯誤逮捕的、無罪錯判并且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由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應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四、分析案例(15分)
李某被警察甲在看守所借故毆打致終身殘廢,化去醫(yī)藥費6萬元,家中有母76歲,女5歲,妻子35歲。問:本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警察甲的行為屬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以暴力毆打行為造成李某身體傷害,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款和第19條的規(guī)定,警察甲所在的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賠償因違法行為侵犯李某健康權所造成的身體損害(李某終身殘廢,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具體賠償辦法為: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司法機關應向李某支付6萬元醫(yī)療費,并支付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0倍的殘疾賠償金,同時,對李某母親給付生活費至其死亡時止,對其女兒給付生活費至18周歲為止。
有關國家賠償法的最新情況是什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于2010年12月1日開始實施。修改決定共27個條文,對原國家賠償法的35個條文作了比較全面的修改,突出體現(xiàn)在:擴大了賠償范圍、暢通了求償渠道、完善了賠償程序、提高了賠償標準、改進了經(jīng)費保障。
擴大賠償范圍
一是通過對取消確認前置的修改,確定司法最終裁決原則,將申請賠償必須具備賠償義務機關先行確認自己的職務行為違法的客觀條件,變成賠償請求人在一定條件下認為侵權機關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職務行為并造成損害即可請求賠償?shù)闹饔^條件,擴大了司法管轄的侵權行為范圍。如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刪除了“依法確認”四字,通過取消確認前置程序,搬走了請求賠償?shù)摹皵r路虎”,改變了申請賠償?shù)摹坝螒蛞?guī)則”,從而擴大了可以請求賠償?shù)姆秶?/p>
二是通過對歸責原則的修改,將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修改為“違法歸責、結果歸責、過錯歸責”等多元歸責體系,擴大了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姆秶?。比如,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刪除“違法”二字,結合修改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qū)癫扇【辛舸胧?,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兩種情況,今后即要適用結果歸責。改變刑事賠償歸責原則,貫徹了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糾正了“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疑罪不賠”的錯誤認識,消除了相對不起訴的案件應否賠償?shù)臓幷摚瑢嶋H上擴大了請求賠償?shù)姆秶?/p>
三是通過對侵權行為范圍的修改,明確部分不作為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侵權行為的形式進行修正,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規(guī)范為“征收、征用財產(chǎn)”,從而擴大了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范圍。比如,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四項將“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的行為納入侵權賠償?shù)姆秶瑢⒃?guī)定的“暴力”侵權修改為“毆打、虐待等行為”,不僅明確了不作為行為的賠償責任,也將“虐待”等“冷暴力”行為納入賠償范圍。再如,將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修改為“違法征收、征用財產(chǎn)”,擴大了違法征用財產(chǎn)可以請求賠償?shù)那樾巍?/p>
四是對侵權客體保護范圍的擴大。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沒有將精神權益納入保護范圍,沒有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條文被調(diào)入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部分,顯然,增加精神損害賠償是本次賠償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也是賠償范圍擴大的一個重要體現(xiàn)。
五是對造成損害的賠償范圍的擴大。如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增加了造成身體傷害的護理費,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行為能力的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繼續(xù)治療費等,第三十六條增加了變賣財產(chǎn)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chǎn)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罰金和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以及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些規(guī)定都是對賠償范圍的擴大。
暢通求償渠道
本次國家賠償法修改,立法機關為了改變受害人請求國家賠償難的狀況,暢通請求渠道,決定取消國家賠償程序中的確認前置程序,相應的刪去了原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依法確認”四個字,并刪去了第二十條第二款有關確認申訴的規(guī)定。其主要考慮是:一是確認程序與賠償決定程序分設,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二是將違法行為的確認權賦予侵權機關自身,違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原則,導致確認權濫用,申請確認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受害人難以啟動賠償程序。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雖然取消了確認程序,但不等于今后的國家賠償案件中就絕對不存在確認問題。行政賠償還是實行違法賠償原則,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賠償決定時一并對職務行為是否違法侵權予以確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附帶提出賠償請求,應由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復議或者訴訟中一并審查確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刑事賠償中實行結果歸責的案件,仍有事先的確認結果作為求償?shù)那疤嵯拗?。只是一部分國家賠償案件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要實行“確賠合一”的處理機制。
暢通請求渠道,除取消確認前置程序外,在具體的操作和保障程序上有以下幾點變化:
1.便民。即申請賠償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可以自己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賠償請求人不限于受害人本人。
2.負責。即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的收據(jù);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
3.民主。即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進行協(xié)商。
4.約束。即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無論決定賠償,還是決定不予賠償?shù)?,都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
5.講理。即賠償決定書必須說明理由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
6.救濟。即行政賠償請求人應在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請求人應在三十日的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完善賠償程序
今天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專家指出,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并不是一次全面的修改,而是針對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新的法律在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保證賠償支付等方面有多個亮點。
“修改后的法律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精神?!睂<抑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侵犯公民權益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是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我國推進人權保障事業(yè)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合法權益受到國家侵犯的公民有權要求賠償,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國家賠償法的修改,通過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制度,保障受到公權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充分體現(xiàn)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和“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執(zhí)政理念。
專家還指出,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充分體現(xiàn)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侵權要賠償?shù)木瘢巧鐣髁x民主法制建設進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法律。通過修改國家賠償法,嚴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的法律責任,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水平。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是我國民主法制不斷推進和文明程度不斷提高的體現(xiàn),與我國目前的民主法制建設進程和全社會法治意識的發(fā)育程度也是相適應的。另外,國家賠償制度具有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的功能,屬于國家救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從有效解決國家賠償糾紛出發(fā),既考慮到被侵權者因受到公權力侵害所遭受的損失,也考慮到國家支付能力和社會承載能力;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也保護國家利益不被隨意分割,對于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現(xiàn)行法律: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確認。
修改后的法律:取消了這一規(guī)定。
解讀: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部分。按照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在實際操作中,申請人申請國家賠償時,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者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申請人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訴又往往行不通。
為保障賠償請求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序,暢通了賠償請求渠道。
完善賠償案件辦理程序增加規(guī)定雙方協(xié)商制度
現(xiàn)行法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改后的法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shù)?,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伞?/p>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原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僅作了原則規(guī)定,沒有明確對國家賠償程序的期限要求、辦理程序及方式,也沒有規(guī)定雙方協(xié)商的制度,無法保證公民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新的法律增加的有關期限要求、辦理程序、方式及協(xié)商的規(guī)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
進一步完善賠償?shù)姆秶?guī)定受到虐待可獲賠償
現(xiàn)行法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同時,對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作了規(guī)定。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qū)癫扇【辛舸胧?,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解讀:這次修改完善了國家賠償?shù)姆秶饕袃蓚€方面。一是完善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賠償。原條文沒有明確規(guī)定受到虐待,以及監(jiān)管人員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慮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監(jiān)管人員虐待,或者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占有相當比例,因此對原國家賠償法有關規(guī)定作了修改,規(guī)定: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二是完善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權的國家賠償?,F(xiàn)行法律僅對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作了規(guī)定。實踐中,由于對什么是錯誤拘留和逮捕,在執(zhí)行中和理解上存在不同認識,影響了對賠償請求的處理。本次修改根據(jù)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性質(zhì),區(qū)別情形作了修改完善。
明確規(guī)定雙方舉證義務加強賠償機關舉證責任
現(xiàn)行法律:沒有舉證方面的規(guī)定。
修改后的法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jù)。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jù)。
解讀:目前實行的國家賠償法,對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刑事賠償案件應如何舉證沒有作出規(guī)定。
在一些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于導致?lián)p害發(fā)生的原因各執(zhí)一詞。因為沒有關于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法院難以認定。另外,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賠償請求人更是無法舉證。
修改后的法律在這方面增加的上述舉證責任方面的規(guī)定,無疑有利于保障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shù)臋嗬?/p>
明確精神損害應當賠償標準可由司法解釋規(guī)定
現(xiàn)行法律:沒有精神損害可以賠償?shù)囊?guī)定。
修改后的法律: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讀:目前實行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在民事侵權賠償中,可以請求賠償財產(chǎn)損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不少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慮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作出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guī)定。同時,考慮到現(xiàn)實中這類情況非常復雜,法律難以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的具體問題,作出具體應用的解釋。
完善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支付時限要求具體明確
現(xiàn)行法律: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修改后的法律: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diào)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nèi),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賠償金。
解讀: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作出具體規(guī)定?,F(xiàn)行的做法是,在賠償責任確定后,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償金,然后再向同級財政申請核銷賠償費用。這一做法不利于申請人及時領取賠償金。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作了完善。
提高賠償標準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特別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在身體受傷害的情況下,除了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外,增加了護理費;在身體受傷致殘的情況下,增加了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對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所撫養(yǎng)的人,除支付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外,還保留對死者生前所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并將生活費的賠償標準修改成按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蕡?zhí)行,顯示了賠償標準的提高。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因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不僅要在侵權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法律修改中的討論意見和司法實踐的調(diào)研情況看,精神損害撫慰金重在撫慰,要從行為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善后彌補措施等綜合考量。明確用金錢方式賠償精神損害,無疑是修改國家賠償法的一個重要進步。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對財產(chǎn)權受損害的,增加了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對變賣的財產(chǎn)價款明顯低于財產(chǎn)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這也是在綜合考慮現(xiàn)有國情的基礎上立法的一大進步。
改進經(jīng)費保障
關于賠償費用的支付保障,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不僅明確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同時增加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nèi),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賠償金。”這就徹底改變了原先的“機關墊付、財政核銷”的賠償金支付機制。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賠償金,就使賠償請求人獲得賠償金不再受賠償義務機關的自身行政經(jīng)費所制約。由于支付依據(jù)明確、程序明確、時限明確,從理論上講,正常情況下賠償請求人在依據(jù)生效決定提出申請后三周左右就能夠得到賠償金,這顯然是法律修改的一個重大進步,兌現(xiàn)國家賠償決定具有制度上的保障,賠償決定“執(zhí)行難”的困局將得到改觀。
關于《國家賠償法》的一些名詞解釋,希望大家?guī)兔?/strong>行政賠償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的概念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的一種賠償責任。它具有下列特征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
第一,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而引起。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jīng)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第二,行政賠償因行政行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第三,行政賠償因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起,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第四,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而引起。首先,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于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沒有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有利于相對人的違法減免稅,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剝奪的是相對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其次,行政侵權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如不舉行聽證但未影響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或者該行政損害不是由該行政行為造成,如由于相對人本人過錯造成,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最后,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行政主體由國家設立,其職能屬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本質(zhì)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是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正如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政職權一樣,行政主體也是國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代表即賠償義務人。立法賠償納入國家賠償法范圍的法理思考
一、問題的提出與研究范圍的限定
國家賠償法制定實施已逾十數(shù)年,從制度實踐的效果來看,積累了不少經(jīng)驗,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的問題。在這些諸多問題中,國家賠償?shù)姆秶^窄問題成為學界的一個共識。擴大國家賠償?shù)姆秶?,使得公民在遭受國家侵權時能夠及時、有效地獲得賠償,已經(jīng)成為學界和社會共同努力的方向。擴大國家賠償?shù)姆秶泻芏嗟膶用妫渲幸粋€重要但卻未被充分發(fā)掘的層面就是立法賠償問題。如果說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只是賠多賠少的問題,糾纏的是具體標準和技術細節(jié),那么立法賠償干脆就是不賠——不僅1994年的《國家賠償法》對立法賠償只字未提,而且國內(nèi)的國家賠償法教科書對該問題也同樣保持沉默,通常只在介紹國家賠償法的歷史以及法國行政法時稍有提及[①]。因此,在我看來,中國學者構建的國家賠償法學術體系過度地保持與制度體系的一致性,無法反映出國家賠償法發(fā)展的理論需求,因而是很不完整的。
在立法賠償領域,就筆者的檢索范圍看,還沒有專門的學術論著;就公開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而言,以“中國期刊網(wǎng)全文數(shù)據(jù)庫”為基準平臺,輸入“立法賠償”進行檢索,結果不超過10篇,而且大多是一些法學研究生或法律實務部門的人的作品,通常被認可的行政法學家鮮少涉獵該領域。這反映出立法賠償在中國國家賠償法學術體系中地位之卑微。筆者選擇這一論題,因而在文獻資料上就會顯得很薄弱,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鼓舞著筆者勉力探索,以將立法賠償?shù)闹匾獑栴}提出來供更多的學人研討。
為下文論證之便,在此對本文所使用的核心概念進行基本的限定:立法賠償是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guī)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由制定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定賠償類型,立法賠償分為議會立法賠償和行政立法賠償兩種,[②]但下文若無特別說明,立法賠償即指議會立法賠償。
二、立法賠償?shù)姆墒犯艣r及評論
立法賠償是一種新近發(fā)展起來的國家賠償類型。在法律史上追索立法賠償制度的源頭,還必須將目光投向法國。法國是行政法的母國,也可以說是立法賠償制度的母國。法國通過“公共負擔平等”的公法原理及法國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初步建立了國家賠償法中的立法賠償制度。除了法國,德國在一定程度上也建立了有限的立法賠償制度。日本在“麻風預防法違憲國家賠償案”[③]中也對立法賠償采取了接納的態(tài)度。下文將集中討論法德兩國立法賠償制度的特點,并對其進行簡要的評論,從中抽離出對我們國家建構立法賠償制度有意義參考點。
1、法國立法賠償制度:判例史的考察
法國的立法賠償制度是從行政契約領域開始的。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1906年的Compagnie P•;L•;M一案中發(fā)展出“國家補償責任”規(guī)則,即行政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因國家法律的變更或廢止而受到特別損害時,如果法律本身沒有排除賠償?shù)囊?guī)定,則國家應對契約的對方當事人負補償責任。當然,由于法國行政法并未采如我國國家賠償法一樣的“違法原則”,因此在法國行政法語境中,賠償與補償并不進行嚴格的區(qū)分。
但是行政契約領域的“國家補償責任”規(guī)則的確立,還不能說作為一種國家賠償制度的立法賠償制度已經(jīng)完全確立。法國立法賠償制度的一個奠基性判例是1938年的“小花牛奶公司案”。該案的基本案情是:法國為保護牛奶工業(yè)(天然奶),于1934年制定了一個禁止生產(chǎn)奶類制品代制品(人工奶制品)的法律,結果導致小花奶牛公司停業(yè);該公司于1938年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并獲得法院支持。法國最高行政法院通過該案建立了普遍的立法賠償原則,正式確認國家在契約以外的行為中,即使法律沒有賠償條款,如果對相對人造成損害,國家就需要對相應的立法行為承擔責任。法院在該案中作出支持判決的一個重要法理基礎就是法國行政法上的“公共負擔平等”原則。[④]關于“公共負擔平等”原則,筆者以為有必要在此作一點解釋,因為法國的行政法院在此不是依據(jù)明確的法律條文作出裁判,而是在法律本文缺失賠償條款時運用司法自由裁量權,通過援引作為一般法律原則的“公共負擔平等”原則支持了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肮藏摀降取痹瓌t是來源于《人權宣言》中的“個人公共負擔平等”思想,這是盧梭社會平等思想在共同體建構中的原則體現(xiàn)?!肮藏摀降取背蔀榉▏鴩屹r償法的重要理論,該理論要點在于:國家公務活動的目的是公共利益(盧梭稱之為“公意”),人民同等享受公務活動的利益結果,并同等分擔公務活動的費用;如果公務活動造成了個人的特定損害,實際上使得個人承受了公共負擔份額之外的額外負擔;這種額外的負擔應由全體社會成員分擔,而不能由個人完全承受,這才符合公平與正義的要求;全體社會成員分擔的基本方式就是國家用納稅額進行賠償。[⑤]該理論不僅可以作為立法賠償?shù)睦碚摶A,實際上也可以成為整個國家賠償法的理論基礎。
“小花牛奶公司案”確立的立法賠償原則及其司法方法得到后來的最高行政法院的的遵守。1944年的Caucheteux et Desmont一案中,最高行政法院重申了“小花牛奶公司案”的原則。1960年代最高行政法院又在其判決中兩次支持國家的立法賠償訴請。
由此,法國通過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確立了國家賠償法上的立法賠償制度。法國的立法賠償制度有其自身法律體系的特點,但在很多地方都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因為法國和我國都還沒有建立事后違憲審查制度,法國行政法院獨立化及其富有特色的判例制度等。我們有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立法賠償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國家賠償類型,由于立法針對對象的廣泛性和普遍性,因此關注法國立法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比關注該制度擴大國家賠償范圍的寬泛意義更為重要。關于法國立法賠償制度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王名揚教授在其《法國行政法》一書中有過較為精當?shù)摹拔妩c”概括:(1)議會法律的排除賠償條款不受審查,即行政法院不能審查議會法律的合憲性,議會法律明確或默示排除立法賠償?shù)?,法院不得判賠;(2)受損利益具有正當性;(3)損害具有特定性,因為普遍的立法損害不違反公共負擔原則,不予賠償;(4)國家無過錯時,損害要具有重大性;(5)重大利益立法不符賠償責任。[⑥]可見,“小花牛奶公司案”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案例,在該案例中相關的議會法律沒有排除賠償條款;受損的牛奶公司是合法經(jīng)營;只有該公司一家受損,故損害具有特定性;該案中國家立法存在一定過錯;該項立法并非涉及重大利益??梢?,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立法賠償問題上設置了非常嚴格的條件,上訴五個條件有一個不滿足就可能導致無法獲得賠償??赡苓@也是法國雖然較早的建立了立法賠償制度,但立法賠償?shù)陌咐⒉欢?。筆者以為這體現(xiàn)了一種司法審慎的原則,即在公共利益(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進行了復雜而微妙的平衡。同時,我們還需要主要法國自身的憲法審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塑造或限制了法國行政法院創(chuàng)設的立法賠償制度,如憲法審查實行的是事前、抽象的“憲政院”審查模式,法案已經(jīng)通過生效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再審查,除非議會重新立法或修改法律。因此,法國的立法賠償制度的穩(wěn)定性并不如想象的高,因為議會可以簡單的通過“排除賠償條款”先行排除立法賠償責任,這時行政法院就無能為力了。
概括法國的立法賠償制度,我覺得最有啟發(fā)的地方在于:(1)立法損害的特定性,這反映了司法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衡量上的理性取向,這一點也應該成為我國建構立法賠償制度的重要參考;(2)“排除賠償條款”的不可審查性,這是與法國獨特的憲法審查制度相適應的,我國建構立法賠償制度時也需要與我國特定的憲政制度相適應;(3)“公共負擔平等”原則,這是行政法院在“小花奶牛公司案”中支持賠償?shù)闹饕ɡ砘A,對該原則的深入研究與闡釋將對我國建構立法賠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4)立法賠償責任的成立不以法律違憲為前提,這也是由法國獨特的憲政制度決定的。
2、德國立法賠償制度:條文的解讀與比較
德國立法賠償制度的建立要比法國晚,而且是通過制定法的形式確立的。聯(lián)邦德國《國家賠償法草案(1973)》第6條第1款規(guī)定:
“立法機關關于憲法法院確認其行為違法后18個月內(nèi),未有其他立法者,發(fā)生第3條(金錢賠償)之法律效果?!盵⑦]
德國《國家賠償法》(1981)第5條第2款規(guī)定:
“如果義務損害為立法者的違法行為所造成,只有法律有規(guī)定并自阿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發(fā)生賠償責任”。
此外,在立法賠償所針對的規(guī)范對象上,法國僅限于議會立法,而不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實踐傾向于排除議會法律的立法賠償責任,僅針對規(guī)章違反上位法的情形。[⑧]
限于資料,筆者未能收集到德國法院在立法賠償方面的判例,但從現(xiàn)有的法律條文來看,立法者以及最高法院都傾向于限制立法賠償責任,如《草案》規(guī)定了違憲的前提和“18個月”的再立法期,《國家賠償法》(1981)規(guī)定了立法賠償?shù)膰栏穹ǘㄖ髁x。因此,如果立法機關審慎對待,那么立法賠償責任可能一直無法成立。因此,雖然德國通過制定法建立了較為穩(wěn)定的立法賠償制度,但其多層嚴格的限制使得立法賠償?shù)目赡苄源蟠蠼档汀.斎?,筆者同意結合各國自身的憲政制度對立法賠償進行限制,已確保立法的權威性、穩(wěn)定性以及民主政治程序的有效性,因為立法賠償訴訟經(jīng)常干擾議會將導致立法工作受到影響。不過,立法賠償制度存在的最大意義,筆者以為不是具體給當事人多少賠償?shù)膯栴},而是監(jiān)督立法機關審慎立法的問題,并且申明了立法行為的有責性。
三、立法賠償為何姍姍來遲?——重溫主權理論
上述對法國與德國立法賠償制度的考察告訴我們,立法賠償制度在世界范圍內(nèi)只是一種極其有限的存在,各國的具體制度形式出外比較大,但無一例外的對立法賠償責任進行限制。我們知道,在絕對主義的主權觀念下,任何形式的國家賠償都是難以想象的。后來是憲法學家狄驥通過對絕對主義主權觀和國家觀的理論解構,為國家賠償制度開辟了道路。[⑨]但有一個現(xiàn)象特別值得注意,那就是立法賠償制度的發(fā)展遠遠遲緩于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有些國家又稱“冤獄賠償”)而且被設置了多層的限制,這不得不引發(fā)我們反思,并且要求我們在建構立法賠償制度時所要注意的分寸。這必須回到傳統(tǒng)的主權理論。
我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國內(nèi)幾乎所有的國家賠償法教科書及涉及立法賠償?shù)恼撐拇蟮侄紝⒅鳈嗬碚摶蛴^念看作是一種過時的東西,看作是對擴大國家賠償法問題以及保護公民權利的一種障礙?他們看到的只是一些國家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表象,沒有注意到它們國內(nèi)具體的爭議以及立法或司法制度上的審慎對待原則。其實,國外已經(jīng)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國家(比如法德)對立法賠償責任的限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議會代表人民意志,其立法具有權威性。這種基本判斷背后不是所謂的公民權利概念,而是主權概念。我們必須首先了解主權的概念及“立法主權”在建立國家秩序上的重要性,我們對于立法賠償?shù)挠懻摬趴赡苁抢硇院透挥幸饬x的。
主權理論必須追溯到法國思想家博丹。博丹的主權理論是一種立法主權理論,他對主權的規(guī)定是“國家絕對和永久的權力”,他通過在理論上抽離社會中間層,建立了近代第一個基本的“主權者——臣民”的立法主權模型。這一模型后來雖然被不同時期的理論家所加工或改造,但其基本思想都源出于博丹。博丹在規(guī)定了主權的基本屬性之后對主權采取了一種經(jīng)驗式的列舉方式,將主權理解為一個包容若干重要項的權利束,這是一種典型的法學思維。他將制定法律作為作為主權的第一項權利,奠定了整個近現(xiàn)代主權理論的“立法主權”性格。[⑩]后來主要的主權思想家霍布斯和盧梭都將立法權作為主權最重要的標志,特別是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實際上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代政治國家合法性的基本論證模式,現(xiàn)代的憲法基本都建立在人民主權的原則之上。
以人民主權思想為基本制度線索,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立法賠償姍姍來遲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個體的社會契約義務,即個體作為公民在建構整個政治共同體秩序時所承諾接受的守法義務。社會契約的最重要意義不在于權利,而在于權力,即個體通過共同的行為形成一個公共意志和人格,全體共同置身于該公共人格的指導之下,在享受共同體體福利的同時承擔起個體的社會契約義務。而由民主政治程序支持的立法則成為這種公共人格的體現(xiàn)形式,而且是唯一可能的體現(xiàn)形式。因此,不管狄驥以什么樣的形式解構了主權理論和觀念,都不可能是徹底的。在一個秩序井然和治理完備的政治共同體內(nèi),集體主權的需求和個體權利的需求是同時發(fā)生和互為條件的,因此盡管國家賠償法在行政領域和司法領域取得了長足的發(fā)展,但是在立法領域必然受到嚴格的限制,否則我們很難想象民主政治程序的權威性、神圣性,無法想象國家具有何種值得尊重的公共人格。
筆者在此引入主權理論,主要是為了提供一種觀察和思考國家賠償法特別是立法賠償問題的新的視角——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視角,它將提醒我們在不斷索取公民權利的同時是否注意到并合理考慮了個體公民所承擔的社會契約義務。
還需要指出的是,立法賠償制度的建構往往與違憲審查制度相關聯(lián)。如有研究者認為“二者(立法賠償和憲法訴訟)在程序銜接山野存在一定的聯(lián)系,如日本的立法賠償常與違憲審查訴訟同時提起,立法的不法以‘違憲’來確認。應該說這種做法是比較符合法理的?!盵11]而德國的立法賠償制度也要求以違憲作為前提。問題是,這種“違憲型”立法賠償制度需要某種事后的、司法性的違憲審查制度作為前提。法國不具有事后審查制度,因此其立法賠償制度的范圍是不穩(wěn)定的,立法“進”則司法“退”。這提示我們思考中國的立法賠償制度時需要根據(jù)我們自己的憲政制度進行設計,不可能絕對的照抄照搬其他國家的模式。確實,如果以議會法律為對象,依一般的法理與邏輯,如果沒有相對獨立而成熟的違憲審查制度作為前提,立法賠償是難以成立的。法國的特殊性在于:其擁有獨立而發(fā)達的行政法院系統(tǒng),這個系統(tǒng)具有豐富的判例體系和高超的司法技術,所以能夠通過小心的避繞和解釋法國的憲政制度,并通過“公共負擔平等”原則逐步建立了法國特色的立法賠償制度。但法國只是特例,盡管它最早的建立了立法賠償制度。其實法官行政法院表面上說無權審查議會法律,并且立法賠償責任的成立也不以違憲性作為前提,但其援引“公共負擔平等”原則作為主要的法理基礎,該原則在此處已經(jīng)不是一般的公法原則,而是法國的“不成文憲法”,法院依該原則作出的立法賠償判決具有實質(zhì)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內(nèi)涵。筆者認為立法賠償(以議會法律為對象)本身就是一種違憲審查,不管它與違憲審查在程序上如何安排,違憲性都應該成為立法賠償?shù)囊弧?
從立法賠償與違憲審查的關聯(lián)性來觀察立法賠償姍姍來遲的現(xiàn)象,我們就會理解為何法德兩國都要嚴格限制立法賠償責任——違憲審查權本身就是一種非常態(tài)的、高危險的權力,其審慎和嚴格行使是國家穩(wěn)定的需要。但是違憲審查與立法賠償又具有一定的區(qū)別,這種區(qū)別主要是法律后果上的,違憲審查的后果主要是宣布無效、撤銷或責任修改等,而立法賠償?shù)暮蠊褪菗p害賠償——前者可能主要是政治權力系統(tǒng)內(nèi)部的責任,而損害賠償必然是對外的責任,而政治權力系統(tǒng)的運行是需要一定的封閉性的,因此,前者可能是后者的前提,但后者未必是前者的結果。以筆者的理解,排除法國那種過分特殊的事前憲法審查模式,以違憲審查的一般事后模式來看,立法賠償?shù)陌l(fā)展還遠遠遲緩于違憲審查。這也不奇怪,因為違憲審查注重的是法律體系內(nèi)部的自洽性,雖然其可能與公民權利相關并由公民發(fā)動,但卻并不必然或者很少引起具體的國家賠償責任;而立法賠償注重的是法律侵害的可賠償性。
四、我國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由于本文是對國家賠償法納入立法賠償制度的一種原理性探討,因此無意于追究在中國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技術細節(jié)或政策建議,結合前文的考察與分析試圖提出思考中國立法賠償制度可能性的參考框架。筆者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發(fā)表的、涉及立法賠償制度的學術論文五一例外的都是主張在中國建立立法賠償制度,并且認為這是擴大國家賠償法范圍、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是文明和進步的體現(xiàn)。這種邏輯當然沒有大的問題,在我們這個“走向權利的時代”。但筆者需要指出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中國還不存在任何有效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因此全國人大的法律是不可能受到違憲評價,因而是也不可能確立立法賠償責任的。有人也許會說,法國也不存在事后普遍的違憲審查權,我們能不能學學法國,鼓勵在行政審判中支持立法賠償?否也。法國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tǒng)和豐富的行政法判例體系,能夠通過解釋諸如“公共負擔平等”這樣的一般性原則發(fā)展法律,這是法國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最重要基礎,而中國并不具備這樣的條件,中國的司法部門獨立性不足,司法經(jīng)驗與技術不足,與社會的互動也不足。盡管有研究者建議“人大的立法賠償問題由法律另行規(guī)定或在國家賠償法中單列一章”[12]但這種立法的可能性及后續(xù)司法的可能性都很成問題。因此,筆者以為在中國違建立任何有效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之前,人大(包括地方人大[13])的立法賠償問題,除非立法本身加以規(guī)定,否則是不可能引起立法賠償責任的。立法賠償制度在人大立法領域的拓展在根本上取決于人大制度的改革進程與改革框架,以及中國是否能夠建立某種有效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因為在筆者看來,本文前面的考察和分析已經(jīng)揭示了立法賠償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原理:違憲性是立法賠償?shù)那疤?,沒有違憲審查就沒有立法賠償。當然,這里是僅就人大立法賠償而言的。因此,在中國討論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可能性,不能簡單的從作為特例的法國模式出發(fā),而應該以德日的“違憲審查與立法賠償?shù)年P聯(lián)性”模式為基準進行思考。
二是區(qū)分人大(議會)立法賠償和行政立法賠償,側重建立行政立法賠償制度。在目前的憲政框架下,人大的立法賠償由于依賴于更為根本的制度變革而不能得到解決,但行政立法賠償卻可能獲得突破。行政立法賠償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密切相關。目前的情況是,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在提起行政復議時一并進行審查,但這不是司法審查,而是行政系統(tǒng)的內(nèi)部審查。在行政訴訟法領域,抽象行政行為,無論是較高位階的行政法規(guī)與規(guī)章,還是較低位階的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都被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學界對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業(yè)已達成共識,并積極提議修改行政訴訟法,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筆者以為抽象行政行為,特別是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是一件可期待的事,因為其體制阻力遠比人大立法賠償制度的確立要小。這一進程大致可以分為三步:第一步,修改行政訴訟法,將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首先做到與行政復議法的銜接,并積累立法賠償?shù)慕?jīng)驗;第二步,將規(guī)章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建立規(guī)章違法的立法賠償制度;第三步,在前兩步充分積累經(jīng)驗的基礎上,將行政法規(guī)納入司法審查的領域,建立行政法規(guī)違法/違憲的立法賠償制度。制度總是漸進發(fā)展的,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弱制度經(jīng)驗的國家,激進改革的風險是很大的。因此,中國的立法賠償制度以行政訴訟法的完善和行政立法賠償?shù)南刃袨槠瘘c,是一種非常明智選擇。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行政立法賠償部分必須主要區(qū)別于普通的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在賠償責任的限制上需要更加嚴格。因為行政立法行為雖然一般被認為是行政行為,但它不是普通的行政行為,而是一種法律規(guī)范的創(chuàng)制行為,議會立法賠償所遭遇的困境和限度行政立法賠償一樣難以避免。在這個方面,我們需要借鑒法國行政法院的操作技術,具體可參考王名揚教授概括的“五要件”,特別是其中的損害特定性要件。
四、結語
立法賠償根本地涉及國家與公民關系的一種系統(tǒng)性重構,是國家賠償制度邏輯的一個必然結果。這一發(fā)展在一個更加宏觀的層面上受到現(xiàn)代憲政主義的深刻影響。但是,立法賠償與行政賠償及刑事賠償具有重要的差別,忽視這種差別將可能導致國家根基的瓦解和基本秩序的松動——這種重要差別就是:立法是普遍性行為,而行政或刑事司法只是個別性行為——如果無差別的處理三種類型的國家賠償,那么普遍的立法就將產(chǎn)生普遍的賠償,而且還可能與作為個別行為的行政或刑事司法賠償發(fā)生重疊和交叉,覆蓋或吸收其他制度的功能。本文的考察和分析表明:即使在最先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法國以及通過成文法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德國,立法賠償責任所受的限制都遠遠超過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因此,在中國建立立法賠償制度必須堅持審慎原則,尤其需要結合自身的憲政制度獨立思考。由于中國尚未建立任何有效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因此人大立法賠償不可能在現(xiàn)行體制下獲得解決,但行政立法賠償可以先行,并為將來可能有限納入的人大立法賠償積累經(jīng)驗。在建構中國的行政立法賠償制度時,尤其需要注意法國行政法院的司法經(jīng)驗,將其成熟的司法經(jīng)驗作為我國立法的可行參考。在“走向權利的時代”,在習以為常的將法律制度理想化和簡單化的時代,我們思考立法賠償制度,尤其需要審慎的思慮和辨析,否則就很可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行政賠償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和形式等。我國將行政賠償分為兩種途徑:一種是單獨就賠償問題向行政機關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種是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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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國家賠償?shù)墓δ茉谟冢赫疄樽约旱腻e誤行為以及給民眾帶來的各種傷害給予事后彌補,而它所具有的意義在于:用這種方式警示那些執(zhí)法違法或者有法不依、有法不為的政府公務員。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的功能國家賠償法是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的權利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根據(jù)憲法制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國家賠償?shù)墓δ茉谟趪屹r償?shù)墓δ懿话? :政府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以及給民眾帶來的各種傷害給予事后彌補,而它所具有的意義在于:用這種方式警示那些執(zhí)法違法或者有法不依、有法不為的政府公務員。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國家賠償?shù)墓δ鼙憩F(xiàn)在哪些方面法律分析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以支付賠償金為主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致人精神損害的,同時可以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及賠禮道歉,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同時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行使公共權力損害公民、法人和其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他組織的法定權力與合法利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nèi)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guī)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lián)網(wǎng)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急求福建電大2011春法學本科《國家賠償法》形成性測評系統(tǒng)的三個任務作業(yè)答案。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yè)(一)
年級專業(yè):2010秋開本法學 學號: 姓名: 成績:
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共25分)
1 國家賠償——國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賠償。
2 權利救濟功能——指當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收到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行為的違法侵犯并造成損害時,國家賠償所具有的對公民、組織受侵害的合法權益給予恢復或彌補的功能。
3 國家賠償法——指調(diào)整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狹義的國家賠償法指國家賠償法典,即國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統(tǒng)規(guī)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則、條件、范圍、標準、方法與程序等的法律文件。
4 危險責任原則——不論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有無過錯,只要是執(zhí)行職務侵犯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了相對方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國家即應承擔賠償責任。
5 職務違法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職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不定項選擇題(每題3分,共15分)
1 我國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為前提條件。(C)
A.個人過錯 B.公務過錯 C.行為違法 D.無過錯責任
2 我國國家賠償包括――。(B.C.D)
A.立法賠償 B.行政賠償 C.刑事賠償 D.民事行政審判賠償
3 我國的行政賠償依照其致害原因主要包括――。(A)
A. 因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的權力作用違法而引起的行政賠償
B. 因公務機關.公務人員或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執(zhí)行非權力性公務而 引起的行政賠償
C、軍事賠償 D.國有公共設施或管理欠缺而起的國家賠償
4.西方最早確立 國家賠償制度的國家是――。(A)
A. 法國 B德國 C英國 D美國
5.我國最早規(guī)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港管理暫行條例》 B.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C.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D.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三.問答題(每題15分,共45分)
1. 為什么要建立國家賠償制度?你認為哪一種國家賠償理論最能說明這個問題?為什么?
答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國家賠償具有權利救濟功能、制約預防功能、公務保護功能、僑民保護功能、利益調(diào)整以及體現(xiàn)民主與標示法治的功能。建立國家賠償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把國家賠償責任確定下來,實現(xiàn)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力,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使國家賠償?shù)墓δ艿靡詫崿F(xiàn),有效地制約公共權力的膨脹和濫用,推進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主國家目的論(人權保障論)”等人權思想理論最能說明這個問題,這種理論認為保護人權是民主國家的基本目的和任務之一,當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和組織的侵害時,國家有責任使其得到賠償并依法對侵權人予以懲罰,而當公民受到國家本身的侵害時,國家當然更有責任對公民的損害予以賠償。人權理論的一個重大貢獻就是將人的權利放在第一位,把人,尤其個體的人,從公共權力的巨大陰影和威脅中解放出來,強調(diào)公共權力的產(chǎn)生和行使都是為人謀福利的,是政府服務于人,而不是人侍候政府。這些觀點理論的共同點就是在國家和人民的關系上強調(diào)平等,要求國家在享有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保證權力行使是為了人民的權益,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權益的義務,否則就要賠償。這種觀點理論對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起了直接的推動作用,也奠定了賠償法的理論基礎。
2. 我國為什么要建立國家賠償制度?
答: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時的違法行為造成公民[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國家自然要負賠償責任。制定一部較為統(tǒng)一完備的國家賠償法來調(diào)整這內(nèi)關系顯得極為重要,況且,我國已具備了制定國家賠償法的現(xiàn)實條件。
(1).制定國家賠償法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要使國家賠償從原則到實際可行的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法律制度,國家賠償法制定也就成為必須。
(2).制定國家賠償法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必然要求。
(3)、制定國家賠償法,對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4)、制定國家賠償法,有助于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和社會環(huán)境。
(5)、國家賠償法的制定也是保護我國僑民及出國人員合法權益的需要
國家賠償作為一部重要的部門法,必將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統(tǒng)一法律、促進政治體制改革中發(fā)揮巨大作用。
3. 如何評價我國國家賠償法的違法原則?
答:我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歸責原則為違法原則,即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的根本標準,而不問其過錯有無。違法原則以職務違法行為為歸責的根本標準,實現(xiàn)了認定標準的客觀化,其在擺脫過錯原則羈絆方面無疑比公務過錯理論更加干凈、徹底,不再帶有絲毫主觀虛擬色彩。“違法原則”也與憲法的規(guī)定一致,與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協(xié)調(diào),簡單明了,好理解,易操作。
違法原則也存在一些問題,對 職務違法行為的涵義及標準如何界定,理論上爭論很大,違法原則提供的救濟范圍不如公務過錯寬。
四.案例分析(本題15分)
警察張某身著制服,為個人私欲,佯裝執(zhí)行職務,為圖謀李某的財物而槍殺李某。
問:張某對李某的行為應否由國家予以賠償?試以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之.
答:應賠償。
國家侵權賠償構成要件為: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張某是國家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警察身份和職務便利,身著警服,假借執(zhí)行公務,為圖謀李某財物而槍殺李某,實屬職務違法行為,而非個人行為。警察張某以執(zhí)行公務名義,違法侵犯無辜公民李某的生命權,具備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根據(jù)國家賠償法有關條款,張某所在公安機關有義務為此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公安機關承擔了刑事賠償義務后,應依法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yè)(二)
年級專業(yè):2010秋開本法學 學號: 姓名: 成績:
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5分)
1. 行政先行處理原則——在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請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之前,應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2. 行政賠償請求人——具體地說,是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活動中違法行為的侵害,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政賠償?shù)娜?,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因其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賠償損失的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guī)授予行政權的組織。
4. 行政賠償程序——即行政賠償請求人向國家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行政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行政賠償以及通過人民法院解決行政賠償?shù)姆绞健⒎椒ê筒襟E。
5. 行政追償——是指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的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法律制度
二、選擇題(每題4分,共20分)
1、某甲因調(diào)戲婦女被帶到派出所,有一警察從外面進來,看到某甲態(tài)度不好,便踢了某甲一腳,卻造成某甲脾臟破裂。為此――。(2、 4)
(1) 該警察所在的派出所應對某甲承擔賠償責任(2) 該警察所在的公安局應對某甲承擔賠償責任
(3) 某甲自行承擔 (4) 對某甲實行國家賠償后,對該警察實行追償
2、行政機關違法作出沒收張某錄像機的決定,張某氣憤之極而砸毀了自己的錄像機,為此――。(2)
(1)應由某行政機關賠償 (2)張某不能主張行政賠償
(3)由行政機關與張某共同承擔 (4)減輕行政機關的賠償責任
3、甲為工商局干部,乙為公安局干部,兩人共同違法作出沒收李某財產(chǎn)的決定,為此――。(2)
(1)甲乙共同賠償 (2)工商局與公安局共同賠償
(3)甲乙分別賠償 (4)工商局與公安局分別賠償
4、某縣公安局對林某違法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處罰,林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請復議,某市公安局違法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處罰,為此――(1、 2)
(1)某縣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3天的責任 (2)某市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4天的責任
(3)某縣、市公安局共同賠償拘留7天的責任 (4)某市公安局承擔賠償拘留7天的責任
5、劉某擬向鎮(zhèn)政府要求賠償亂攤派的費用,為此,劉某應――。(1、 3)
(1)應向鎮(zhèn)政府提出 (2)不服鎮(zhèn)政府的決定,再向縣政府申請復議
(3)不服鎮(zhèn)政府的決定,再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4)不服縣政府的復議決定,再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二、問答題(每題10分,共40分)
1、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
答:有以下幾點:(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chǎn)權的違法行政行為有哪些?
答:(1)、違法實施罰款或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外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情形。
3、回答我國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答: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義務機關。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guī)授予行政權的組織。
(3)、委托的行政機關。
(4)、行政復議機關。
(5)、上述賠償義務機關被撤消后的賠償義務機關。
4、.請求行政賠償?shù)囊鞘裁矗?/p>
答:要件為;(1)、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必須是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其他任何機關均無權直接受理。(2)、請求人必須具有請求權。(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3)、所提之賠償請求必須是法律規(guī)定應該賠償之損害范圍或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shù)姆秶忻鞔_規(guī)定的。
三、案例分析(本題15分)
王某被 警察甲刑訊逼供致傷,因不堪忍受割脈自殺,共計化去醫(yī)藥費8萬元,問:本案應如何處理?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答:警察甲所在公安機關應對王某的致傷承擔賠償責任。警察甲在執(zhí)行職務中刑訊逼供,以暴力行為造成王某身體傷害,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款規(guī)定,屬于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事項。公安機關應賠償王某治傷花費的醫(yī)療費。
王某割脈自殺的行為所造成的身體傷害,與警察甲的刑訊逼供違法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是王某故意自傷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情況屬于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5款規(guī)定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王某對此所花費的醫(yī)療費,公安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y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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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解釋(每題5分,共25分)
1. 刑事賠償范圍——也稱冤獄賠償范圍,指對國家刑事賠償責任應當界定在種范圍之內(nèi)。包括國家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積極思想事項和國家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消極事項兩種。
2. 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勸提起國家賠償?shù)娜?,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和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
4. 刑事賠償程序——指國家對于因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予以賠償?shù)某绦颉?/p>
5. 刑事賠償?shù)膹妥h程序——指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后,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或者請求人對賠償金有異議時,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由復議機關經(jīng)審查而對賠償爭議作出決定的活動。
二、不定項選擇題(每題4分,共16分)
1. 警察王某對李某刑訊逼供致傷,為此―― (B C)
A. 李某可要求王某賠償心 B. 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機關賠償
C. 公安機關可在對王某賠償后,向李某追償 D.公安機關應為李某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
2. 劉某(15周歲,中學生)因參與打架斗毆被甲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被乙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宣告無罪。為此對劉某應―― (D)
A. 甲公安機關賠償 B. 乙檢察院賠償 C. 丙法院賠償 D.不予賠償
3. 章某因故意殺人被A公安局拘留,后 被B檢察院批準逮捕,后被C法院因證據(jù)不足為由宣告無罪,為此―― (B)
A. A公安局賠償 B. B檢察院賠償 C. C法院賠償 D.不予賠償
4. 吳某依據(jù)縣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擬對縣公安局的拘留決定、縣檢察院的逮捕決定要求賠償,為此―― (B C)
A. 向縣法院提出 B. 向縣檢察院提出 C. 向縣公安局提出 D.向所在地中級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三、問答題(共40分)
1.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有哪些?
答: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有: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已經(jīng)執(zhí)行的行為;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造成公民傷害或死亡的行為;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行為;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改判無罪的,原判罰金、沒收財產(chǎn)已經(jīng)執(zhí)行的情形。
2. 什么是民事、行政審判賠償責任?
答: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3. 我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
答: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5、刑訊逼供、毆打或者以其它暴力行為造成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刑事追償?shù)某闪⒁鞘裁矗?/p>
答:刑事追償?shù)某闪⒁?;一是?zhí)行職務的工作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二是必須在賠償義務機關已經(jīng)行了賠償義務后才能行使追償權;三是追償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nèi)行使。
三、案例分析(19分)
沈某經(jīng)市中級法院再審改判其貪污罪因證據(jù)不足不成立,為此,其擬對作出一、二審判決的縣、市法院要求賠償。試分析法律依據(jù)及程序。
答:根據(jù)此案可以看出,原一、二審法院(縣、市法院)均判定沈某有罪,而二審法院(市法院)的判決是生效判決。沈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5條和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4款的規(guī)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 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原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或者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沈某應向作出二審判決的市法院請求賠償。
請求賠償?shù)某绦驗椋荷蚰诚认蛸r償義務機關即作出二審判決的市法院提出賠償,如果沈某對市法院賠償處理決定不服或者市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沈某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或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日內(nèi)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根據(jù)決定程序就賠償問題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法平時作業(y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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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解釋(共25分)
1. 金錢賠償——即以貨幣支付的方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后,給予受害者適當賠償額度的賠償。
2. 恢復原狀——是指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復損害發(fā)生前的原本狀態(tài)。
3. 國家賠償時效——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一定時間而產(chǎn)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 的時效是請求時效,即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挠行谙?。賠償請求人只有在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請求權才能實現(xiàn)。
4. 返還財產(chǎn)——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將有關財產(chǎn)歸還對其享有所有權的受害方的賠償形式。
5.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是指國家賠償規(guī)范的要求在社會中獲得實現(xiàn)的過程,是國家賠償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
二、選擇題(每題4分,共20分)
1. 我國國家賠償?shù)姆绞绞迁D― (B)
A. 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為輔的方式 B. 金錢賠償為主,恢復原狀,返還財產(chǎn)為輔的方式
C. 任意選擇的方式 D. 金錢賠償?shù)姆绞?/p>
2. 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標準,基本上是采用―― (C)
A. 懲罰性原則 B. 補償性原則 C. 慰撫性原則 D. 綜合性原則
3. 某甲因被乙警察刑訊逼供致死,家中有父(65歲)、子(6歲)、妻子(34歲),為此,國家應賠償――。(A B C)
A. 死亡賠償金 B. 父之生活費 C. 子之生活費 D. 妻之生活費
4. 某甲被警察乙毆打致六級殘廢,為此,警察乙所在公安局應賠償―(A C )
A.醫(yī)療費 B.誤工收入 C.殘疾賠償金 D.生活費
5. 某工商局違法責令甲廠停業(yè),為此工商局應賠償―― (A)
A. 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 B. 停業(yè)期間的一切可得性利益
C. 甲廠上一年度的稅后利潤乘以停業(yè)天數(shù)計算 D. 按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減半賠償
三、問答(40分)
1. 侵犯生命權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答:侵犯生命權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機金、喪葬費??傤~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0陪,對于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2. 侵犯健康權的賠償標準
答:侵犯健康權的賠償標準為: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無感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度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 陪。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支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支付生活費。
3. 侵犯財產(chǎn)權的賠償標準
答;一是財產(chǎn)被損壞、滅失或拍賣的標準,應返還的財產(chǎn)被損壞無法恢復原狀的,應按照損害程度給負相應的賠償金;應返還的財產(chǎn)滅失的,給負相與的賠償金,查封、扣押、凍結之外造成財產(chǎn)損壞或者滅失的,應賠償相應的金錢;財產(chǎn)已經(jīng)拍賣的,給付拍買所得的金錢。
二是違法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是賠償停產(chǎn)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jīng)常性費用,包括租金、水電費等。
4. 對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補救
答: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30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采取了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錯誤拘留的、錯誤逮捕的、無罪錯判并且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由上述違法行為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應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四、分析案例(15分)
李某被警察甲在看守所借故毆打致終身殘廢,化去醫(yī)藥費6萬元,家中有母76歲,女5歲,妻子35歲。問:本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答:警察甲的行為屬于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以暴力毆打行為造成李某身體傷害,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款和第19條的規(guī)定,警察甲所在的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賠償因違法行為侵犯李某健康權所造成的身體損害(李某終身殘廢,已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具體賠償辦法為: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司法機關應向李某支付6萬元醫(yī)療費,并支付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20倍的殘疾賠償金,同時,對李某母親給付生活費至其死亡時止,對其女兒給付生活費至18周歲為止。
有關國家賠償法的最新情況是什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于2010年12月1日開始實施。修改決定共27個條文,對原國家賠償法的35個條文作了比較全面的修改,突出體現(xiàn)在:擴大了賠償范圍、暢通了求償渠道、完善了賠償程序、提高了賠償標準、改進了經(jīng)費保障。
擴大賠償范圍
一是通過對取消確認前置的修改,確定司法最終裁決原則,將申請賠償必須具備賠償義務機關先行確認自己的職務行為違法的客觀條件,變成賠償請求人在一定條件下認為侵權機關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職務行為并造成損害即可請求賠償?shù)闹饔^條件,擴大了司法管轄的侵權行為范圍。如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刪除了“依法確認”四字,通過取消確認前置程序,搬走了請求賠償?shù)摹皵r路虎”,改變了申請賠償?shù)摹坝螒蛞?guī)則”,從而擴大了可以請求賠償?shù)姆秶?/p>
二是通過對歸責原則的修改,將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修改為“違法歸責、結果歸責、過錯歸責”等多元歸責體系,擴大了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姆秶?。比如,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刪除“違法”二字,結合修改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qū)癫扇【辛舸胧?,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這兩種情況,今后即要適用結果歸責。改變刑事賠償歸責原則,貫徹了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糾正了“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疑罪從掛”、“疑罪不賠”的錯誤認識,消除了相對不起訴的案件應否賠償?shù)臓幷摚瑢嶋H上擴大了請求賠償?shù)姆秶?/p>
三是通過對侵權行為范圍的修改,明確部分不作為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侵權行為的形式進行修正,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規(guī)范為“征收、征用財產(chǎn)”,從而擴大了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范圍。比如,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四項將“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的行為納入侵權賠償?shù)姆秶瑢⒃?guī)定的“暴力”侵權修改為“毆打、虐待等行為”,不僅明確了不作為行為的賠償責任,也將“虐待”等“冷暴力”行為納入賠償范圍。再如,將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修改為“違法征收、征用財產(chǎn)”,擴大了違法征用財產(chǎn)可以請求賠償?shù)那樾巍?/p>
四是對侵權客體保護范圍的擴大。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沒有將精神權益納入保護范圍,沒有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條文被調(diào)入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部分,顯然,增加精神損害賠償是本次賠償法修改的一大亮點,也是賠償范圍擴大的一個重要體現(xiàn)。
五是對造成損害的賠償范圍的擴大。如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增加了造成身體傷害的護理費,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行為能力的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繼續(xù)治療費等,第三十六條增加了變賣財產(chǎn)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chǎn)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罰金和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以及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些規(guī)定都是對賠償范圍的擴大。
暢通求償渠道
本次國家賠償法修改,立法機關為了改變受害人請求國家賠償難的狀況,暢通請求渠道,決定取消國家賠償程序中的確認前置程序,相應的刪去了原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依法確認”四個字,并刪去了第二十條第二款有關確認申訴的規(guī)定。其主要考慮是:一是確認程序與賠償決定程序分設,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二是將違法行為的確認權賦予侵權機關自身,違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律原則,導致確認權濫用,申請確認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受害人難以啟動賠償程序。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雖然取消了確認程序,但不等于今后的國家賠償案件中就絕對不存在確認問題。行政賠償還是實行違法賠償原則,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賠償決定時一并對職務行為是否違法侵權予以確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附帶提出賠償請求,應由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復議或者訴訟中一并審查確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刑事賠償中實行結果歸責的案件,仍有事先的確認結果作為求償?shù)那疤嵯拗?。只是一部分國家賠償案件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要實行“確賠合一”的處理機制。
暢通請求渠道,除取消確認前置程序外,在具體的操作和保障程序上有以下幾點變化:
1.便民。即申請賠償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可以自己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賠償請求人不限于受害人本人。
2.負責。即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的收據(jù);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nèi)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
3.民主。即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進行協(xié)商。
4.約束。即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無論決定賠償,還是決定不予賠償?shù)?,都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
5.講理。即賠償決定書必須說明理由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
6.救濟。即行政賠償請求人應在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請求人應在三十日的法定期限內(nèi)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完善賠償程序
今天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專家指出,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并不是一次全面的修改,而是針對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新的法律在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保證賠償支付等方面有多個亮點。
“修改后的法律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精神?!睂<抑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侵犯公民權益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是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我國推進人權保障事業(yè)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合法權益受到國家侵犯的公民有權要求賠償,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國家賠償法的修改,通過進一步完善國家賠償制度,保障受到公權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充分體現(xiàn)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和“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執(zhí)政理念。
專家還指出,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充分體現(xiàn)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侵權要賠償?shù)木瘢巧鐣髁x民主法制建設進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法律。通過修改國家賠償法,嚴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的法律責任,有利于進一步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水平。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是我國民主法制不斷推進和文明程度不斷提高的體現(xiàn),與我國目前的民主法制建設進程和全社會法治意識的發(fā)育程度也是相適應的。另外,國家賠償制度具有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的功能,屬于國家救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從有效解決國家賠償糾紛出發(fā),既考慮到被侵權者因受到公權力侵害所遭受的損失,也考慮到國家支付能力和社會承載能力;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也保護國家利益不被隨意分割,對于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現(xiàn)行法律: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確認。
修改后的法律:取消了這一規(guī)定。
解讀: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部分。按照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在實際操作中,申請人申請國家賠償時,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者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申請人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訴又往往行不通。
為保障賠償請求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序,暢通了賠償請求渠道。
完善賠償案件辦理程序增加規(guī)定雙方協(xié)商制度
現(xiàn)行法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改后的法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shù)?,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伞?/p>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原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僅作了原則規(guī)定,沒有明確對國家賠償程序的期限要求、辦理程序及方式,也沒有規(guī)定雙方協(xié)商的制度,無法保證公民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新的法律增加的有關期限要求、辦理程序、方式及協(xié)商的規(guī)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
進一步完善賠償?shù)姆秶?guī)定受到虐待可獲賠償
現(xiàn)行法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同時,對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作了規(guī)定。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qū)癫扇【辛舸胧?,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解讀:這次修改完善了國家賠償?shù)姆秶饕袃蓚€方面。一是完善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賠償。原條文沒有明確規(guī)定受到虐待,以及監(jiān)管人員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慮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監(jiān)管人員虐待,或者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占有相當比例,因此對原國家賠償法有關規(guī)定作了修改,規(guī)定: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二是完善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權的國家賠償?,F(xiàn)行法律僅對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造成損害的國家賠償作了規(guī)定。實踐中,由于對什么是錯誤拘留和逮捕,在執(zhí)行中和理解上存在不同認識,影響了對賠償請求的處理。本次修改根據(jù)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性質(zhì),區(qū)別情形作了修改完善。
明確規(guī)定雙方舉證義務加強賠償機關舉證責任
現(xiàn)行法律:沒有舉證方面的規(guī)定。
修改后的法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jù)。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jù)。
解讀:目前實行的國家賠償法,對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刑事賠償案件應如何舉證沒有作出規(guī)定。
在一些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于導致?lián)p害發(fā)生的原因各執(zhí)一詞。因為沒有關于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法院難以認定。另外,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賠償請求人更是無法舉證。
修改后的法律在這方面增加的上述舉證責任方面的規(guī)定,無疑有利于保障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shù)臋嗬?/p>
明確精神損害應當賠償標準可由司法解釋規(guī)定
現(xiàn)行法律:沒有精神損害可以賠償?shù)囊?guī)定。
修改后的法律: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讀:目前實行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在民事侵權賠償中,可以請求賠償財產(chǎn)損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不少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慮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作出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guī)定。同時,考慮到現(xiàn)實中這類情況非常復雜,法律難以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的具體問題,作出具體應用的解釋。
完善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支付時限要求具體明確
現(xiàn)行法律: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修改后的法律: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diào)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nèi),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賠償金。
解讀: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作出具體規(guī)定?,F(xiàn)行的做法是,在賠償責任確定后,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償金,然后再向同級財政申請核銷賠償費用。這一做法不利于申請人及時領取賠償金。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作了完善。
提高賠償標準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特別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在身體受傷害的情況下,除了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外,增加了護理費;在身體受傷致殘的情況下,增加了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對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所撫養(yǎng)的人,除支付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外,還保留對死者生前所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并將生活費的賠償標準修改成按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蕡?zhí)行,顯示了賠償標準的提高。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因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不僅要在侵權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法律修改中的討論意見和司法實踐的調(diào)研情況看,精神損害撫慰金重在撫慰,要從行為性質(zhì)、情節(jié)、后果,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善后彌補措施等綜合考量。明確用金錢方式賠償精神損害,無疑是修改國家賠償法的一個重要進步。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對財產(chǎn)權受損害的,增加了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對變賣的財產(chǎn)價款明顯低于財產(chǎn)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這也是在綜合考慮現(xiàn)有國情的基礎上立法的一大進步。
改進經(jīng)費保障
關于賠償費用的支付保障,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不僅明確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同時增加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nèi),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賠償金。”這就徹底改變了原先的“機關墊付、財政核銷”的賠償金支付機制。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賠償金,就使賠償請求人獲得賠償金不再受賠償義務機關的自身行政經(jīng)費所制約。由于支付依據(jù)明確、程序明確、時限明確,從理論上講,正常情況下賠償請求人在依據(jù)生效決定提出申請后三周左右就能夠得到賠償金,這顯然是法律修改的一個重大進步,兌現(xiàn)國家賠償決定具有制度上的保障,賠償決定“執(zhí)行難”的困局將得到改觀。
關于《國家賠償法》的一些名詞解釋,希望大家?guī)兔?/strong>行政賠償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的概念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的一種賠償責任。它具有下列特征國家賠償?shù)墓δ懿话? :
第一,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而引起。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jīng)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第二,行政賠償因行政行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為,即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非行政行為,如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為及行政人員的個人行為等,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第三,行政賠償因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起,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第四,行政賠償因行政主體違法行政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而引起。首先,違法行政行為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行政行為只有在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即屬于行政侵權行為時,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沒有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如有利于相對人的違法減免稅,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如果剝奪的是相對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其次,行政侵權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違法行政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害,如不舉行聽證但未影響相對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或者該行政損害不是由該行政行為造成,如由于相對人本人過錯造成,則不能構成行政賠償。
最后,行政賠償責任由國家承擔。行政主體由國家設立,其職能屬國家職能,行政權也屬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本質(zhì)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不是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正如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政職權一樣,行政主體也是國家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代表即賠償義務人。立法賠償納入國家賠償法范圍的法理思考
一、問題的提出與研究范圍的限定
國家賠償法制定實施已逾十數(shù)年,從制度實踐的效果來看,積累了不少經(jīng)驗,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的問題。在這些諸多問題中,國家賠償?shù)姆秶^窄問題成為學界的一個共識。擴大國家賠償?shù)姆秶?,使得公民在遭受國家侵權時能夠及時、有效地獲得賠償,已經(jīng)成為學界和社會共同努力的方向。擴大國家賠償?shù)姆秶泻芏嗟膶用妫渲幸粋€重要但卻未被充分發(fā)掘的層面就是立法賠償問題。如果說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只是賠多賠少的問題,糾纏的是具體標準和技術細節(jié),那么立法賠償干脆就是不賠——不僅1994年的《國家賠償法》對立法賠償只字未提,而且國內(nèi)的國家賠償法教科書對該問題也同樣保持沉默,通常只在介紹國家賠償法的歷史以及法國行政法時稍有提及[①]。因此,在我看來,中國學者構建的國家賠償法學術體系過度地保持與制度體系的一致性,無法反映出國家賠償法發(fā)展的理論需求,因而是很不完整的。
在立法賠償領域,就筆者的檢索范圍看,還沒有專門的學術論著;就公開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而言,以“中國期刊網(wǎng)全文數(shù)據(jù)庫”為基準平臺,輸入“立法賠償”進行檢索,結果不超過10篇,而且大多是一些法學研究生或法律實務部門的人的作品,通常被認可的行政法學家鮮少涉獵該領域。這反映出立法賠償在中國國家賠償法學術體系中地位之卑微。筆者選擇這一論題,因而在文獻資料上就會顯得很薄弱,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鼓舞著筆者勉力探索,以將立法賠償?shù)闹匾獑栴}提出來供更多的學人研討。
為下文論證之便,在此對本文所使用的核心概念進行基本的限定:立法賠償是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規(guī)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由制定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定賠償類型,立法賠償分為議會立法賠償和行政立法賠償兩種,[②]但下文若無特別說明,立法賠償即指議會立法賠償。
二、立法賠償?shù)姆墒犯艣r及評論
立法賠償是一種新近發(fā)展起來的國家賠償類型。在法律史上追索立法賠償制度的源頭,還必須將目光投向法國。法國是行政法的母國,也可以說是立法賠償制度的母國。法國通過“公共負擔平等”的公法原理及法國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初步建立了國家賠償法中的立法賠償制度。除了法國,德國在一定程度上也建立了有限的立法賠償制度。日本在“麻風預防法違憲國家賠償案”[③]中也對立法賠償采取了接納的態(tài)度。下文將集中討論法德兩國立法賠償制度的特點,并對其進行簡要的評論,從中抽離出對我們國家建構立法賠償制度有意義參考點。
1、法國立法賠償制度:判例史的考察
法國的立法賠償制度是從行政契約領域開始的。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1906年的Compagnie P•;L•;M一案中發(fā)展出“國家補償責任”規(guī)則,即行政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因國家法律的變更或廢止而受到特別損害時,如果法律本身沒有排除賠償?shù)囊?guī)定,則國家應對契約的對方當事人負補償責任。當然,由于法國行政法并未采如我國國家賠償法一樣的“違法原則”,因此在法國行政法語境中,賠償與補償并不進行嚴格的區(qū)分。
但是行政契約領域的“國家補償責任”規(guī)則的確立,還不能說作為一種國家賠償制度的立法賠償制度已經(jīng)完全確立。法國立法賠償制度的一個奠基性判例是1938年的“小花牛奶公司案”。該案的基本案情是:法國為保護牛奶工業(yè)(天然奶),于1934年制定了一個禁止生產(chǎn)奶類制品代制品(人工奶制品)的法律,結果導致小花奶牛公司停業(yè);該公司于1938年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并獲得法院支持。法國最高行政法院通過該案建立了普遍的立法賠償原則,正式確認國家在契約以外的行為中,即使法律沒有賠償條款,如果對相對人造成損害,國家就需要對相應的立法行為承擔責任。法院在該案中作出支持判決的一個重要法理基礎就是法國行政法上的“公共負擔平等”原則。[④]關于“公共負擔平等”原則,筆者以為有必要在此作一點解釋,因為法國的行政法院在此不是依據(jù)明確的法律條文作出裁判,而是在法律本文缺失賠償條款時運用司法自由裁量權,通過援引作為一般法律原則的“公共負擔平等”原則支持了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肮藏摀降取痹瓌t是來源于《人權宣言》中的“個人公共負擔平等”思想,這是盧梭社會平等思想在共同體建構中的原則體現(xiàn)?!肮藏摀降取背蔀榉▏鴩屹r償法的重要理論,該理論要點在于:國家公務活動的目的是公共利益(盧梭稱之為“公意”),人民同等享受公務活動的利益結果,并同等分擔公務活動的費用;如果公務活動造成了個人的特定損害,實際上使得個人承受了公共負擔份額之外的額外負擔;這種額外的負擔應由全體社會成員分擔,而不能由個人完全承受,這才符合公平與正義的要求;全體社會成員分擔的基本方式就是國家用納稅額進行賠償。[⑤]該理論不僅可以作為立法賠償?shù)睦碚摶A,實際上也可以成為整個國家賠償法的理論基礎。
“小花牛奶公司案”確立的立法賠償原則及其司法方法得到后來的最高行政法院的的遵守。1944年的Caucheteux et Desmont一案中,最高行政法院重申了“小花牛奶公司案”的原則。1960年代最高行政法院又在其判決中兩次支持國家的立法賠償訴請。
由此,法國通過行政法院的一系列判例確立了國家賠償法上的立法賠償制度。法國的立法賠償制度有其自身法律體系的特點,但在很多地方都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因為法國和我國都還沒有建立事后違憲審查制度,法國行政法院獨立化及其富有特色的判例制度等。我們有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立法賠償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國家賠償類型,由于立法針對對象的廣泛性和普遍性,因此關注法國立法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比關注該制度擴大國家賠償范圍的寬泛意義更為重要。關于法國立法賠償制度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王名揚教授在其《法國行政法》一書中有過較為精當?shù)摹拔妩c”概括:(1)議會法律的排除賠償條款不受審查,即行政法院不能審查議會法律的合憲性,議會法律明確或默示排除立法賠償?shù)?,法院不得判賠;(2)受損利益具有正當性;(3)損害具有特定性,因為普遍的立法損害不違反公共負擔原則,不予賠償;(4)國家無過錯時,損害要具有重大性;(5)重大利益立法不符賠償責任。[⑥]可見,“小花牛奶公司案”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案例,在該案例中相關的議會法律沒有排除賠償條款;受損的牛奶公司是合法經(jīng)營;只有該公司一家受損,故損害具有特定性;該案中國家立法存在一定過錯;該項立法并非涉及重大利益??梢?,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立法賠償問題上設置了非常嚴格的條件,上訴五個條件有一個不滿足就可能導致無法獲得賠償??赡苓@也是法國雖然較早的建立了立法賠償制度,但立法賠償?shù)陌咐⒉欢?。筆者以為這體現(xiàn)了一種司法審慎的原則,即在公共利益(國家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進行了復雜而微妙的平衡。同時,我們還需要主要法國自身的憲法審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塑造或限制了法國行政法院創(chuàng)設的立法賠償制度,如憲法審查實行的是事前、抽象的“憲政院”審查模式,法案已經(jīng)通過生效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再審查,除非議會重新立法或修改法律。因此,法國的立法賠償制度的穩(wěn)定性并不如想象的高,因為議會可以簡單的通過“排除賠償條款”先行排除立法賠償責任,這時行政法院就無能為力了。
概括法國的立法賠償制度,我覺得最有啟發(fā)的地方在于:(1)立法損害的特定性,這反映了司法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衡量上的理性取向,這一點也應該成為我國建構立法賠償制度的重要參考;(2)“排除賠償條款”的不可審查性,這是與法國獨特的憲法審查制度相適應的,我國建構立法賠償制度時也需要與我國特定的憲政制度相適應;(3)“公共負擔平等”原則,這是行政法院在“小花奶牛公司案”中支持賠償?shù)闹饕ɡ砘A,對該原則的深入研究與闡釋將對我國建構立法賠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4)立法賠償責任的成立不以法律違憲為前提,這也是由法國獨特的憲政制度決定的。
2、德國立法賠償制度:條文的解讀與比較
德國立法賠償制度的建立要比法國晚,而且是通過制定法的形式確立的。聯(lián)邦德國《國家賠償法草案(1973)》第6條第1款規(guī)定:
“立法機關關于憲法法院確認其行為違法后18個月內(nèi),未有其他立法者,發(fā)生第3條(金錢賠償)之法律效果?!盵⑦]
德國《國家賠償法》(1981)第5條第2款規(guī)定:
“如果義務損害為立法者的違法行為所造成,只有法律有規(guī)定并自阿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發(fā)生賠償責任”。
此外,在立法賠償所針對的規(guī)范對象上,法國僅限于議會立法,而不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實踐傾向于排除議會法律的立法賠償責任,僅針對規(guī)章違反上位法的情形。[⑧]
限于資料,筆者未能收集到德國法院在立法賠償方面的判例,但從現(xiàn)有的法律條文來看,立法者以及最高法院都傾向于限制立法賠償責任,如《草案》規(guī)定了違憲的前提和“18個月”的再立法期,《國家賠償法》(1981)規(guī)定了立法賠償?shù)膰栏穹ǘㄖ髁x。因此,如果立法機關審慎對待,那么立法賠償責任可能一直無法成立。因此,雖然德國通過制定法建立了較為穩(wěn)定的立法賠償制度,但其多層嚴格的限制使得立法賠償?shù)目赡苄源蟠蠼档汀.斎?,筆者同意結合各國自身的憲政制度對立法賠償進行限制,已確保立法的權威性、穩(wěn)定性以及民主政治程序的有效性,因為立法賠償訴訟經(jīng)常干擾議會將導致立法工作受到影響。不過,立法賠償制度存在的最大意義,筆者以為不是具體給當事人多少賠償?shù)膯栴},而是監(jiān)督立法機關審慎立法的問題,并且申明了立法行為的有責性。
三、立法賠償為何姍姍來遲?——重溫主權理論
上述對法國與德國立法賠償制度的考察告訴我們,立法賠償制度在世界范圍內(nèi)只是一種極其有限的存在,各國的具體制度形式出外比較大,但無一例外的對立法賠償責任進行限制。我們知道,在絕對主義的主權觀念下,任何形式的國家賠償都是難以想象的。后來是憲法學家狄驥通過對絕對主義主權觀和國家觀的理論解構,為國家賠償制度開辟了道路。[⑨]但有一個現(xiàn)象特別值得注意,那就是立法賠償制度的發(fā)展遠遠遲緩于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有些國家又稱“冤獄賠償”)而且被設置了多層的限制,這不得不引發(fā)我們反思,并且要求我們在建構立法賠償制度時所要注意的分寸。這必須回到傳統(tǒng)的主權理論。
我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國內(nèi)幾乎所有的國家賠償法教科書及涉及立法賠償?shù)恼撐拇蟮侄紝⒅鳈嗬碚摶蛴^念看作是一種過時的東西,看作是對擴大國家賠償法問題以及保護公民權利的一種障礙?他們看到的只是一些國家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表象,沒有注意到它們國內(nèi)具體的爭議以及立法或司法制度上的審慎對待原則。其實,國外已經(jīng)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國家(比如法德)對立法賠償責任的限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議會代表人民意志,其立法具有權威性。這種基本判斷背后不是所謂的公民權利概念,而是主權概念。我們必須首先了解主權的概念及“立法主權”在建立國家秩序上的重要性,我們對于立法賠償?shù)挠懻摬趴赡苁抢硇院透挥幸饬x的。
主權理論必須追溯到法國思想家博丹。博丹的主權理論是一種立法主權理論,他對主權的規(guī)定是“國家絕對和永久的權力”,他通過在理論上抽離社會中間層,建立了近代第一個基本的“主權者——臣民”的立法主權模型。這一模型后來雖然被不同時期的理論家所加工或改造,但其基本思想都源出于博丹。博丹在規(guī)定了主權的基本屬性之后對主權采取了一種經(jīng)驗式的列舉方式,將主權理解為一個包容若干重要項的權利束,這是一種典型的法學思維。他將制定法律作為作為主權的第一項權利,奠定了整個近現(xiàn)代主權理論的“立法主權”性格。[⑩]后來主要的主權思想家霍布斯和盧梭都將立法權作為主權最重要的標志,特別是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實際上已經(jīng)成為現(xiàn)代政治國家合法性的基本論證模式,現(xiàn)代的憲法基本都建立在人民主權的原則之上。
以人民主權思想為基本制度線索,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立法賠償姍姍來遲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個體的社會契約義務,即個體作為公民在建構整個政治共同體秩序時所承諾接受的守法義務。社會契約的最重要意義不在于權利,而在于權力,即個體通過共同的行為形成一個公共意志和人格,全體共同置身于該公共人格的指導之下,在享受共同體體福利的同時承擔起個體的社會契約義務。而由民主政治程序支持的立法則成為這種公共人格的體現(xiàn)形式,而且是唯一可能的體現(xiàn)形式。因此,不管狄驥以什么樣的形式解構了主權理論和觀念,都不可能是徹底的。在一個秩序井然和治理完備的政治共同體內(nèi),集體主權的需求和個體權利的需求是同時發(fā)生和互為條件的,因此盡管國家賠償法在行政領域和司法領域取得了長足的發(fā)展,但是在立法領域必然受到嚴格的限制,否則我們很難想象民主政治程序的權威性、神圣性,無法想象國家具有何種值得尊重的公共人格。
筆者在此引入主權理論,主要是為了提供一種觀察和思考國家賠償法特別是立法賠償問題的新的視角——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視角,它將提醒我們在不斷索取公民權利的同時是否注意到并合理考慮了個體公民所承擔的社會契約義務。
還需要指出的是,立法賠償制度的建構往往與違憲審查制度相關聯(lián)。如有研究者認為“二者(立法賠償和憲法訴訟)在程序銜接山野存在一定的聯(lián)系,如日本的立法賠償常與違憲審查訴訟同時提起,立法的不法以‘違憲’來確認。應該說這種做法是比較符合法理的?!盵11]而德國的立法賠償制度也要求以違憲作為前提。問題是,這種“違憲型”立法賠償制度需要某種事后的、司法性的違憲審查制度作為前提。法國不具有事后審查制度,因此其立法賠償制度的范圍是不穩(wěn)定的,立法“進”則司法“退”。這提示我們思考中國的立法賠償制度時需要根據(jù)我們自己的憲政制度進行設計,不可能絕對的照抄照搬其他國家的模式。確實,如果以議會法律為對象,依一般的法理與邏輯,如果沒有相對獨立而成熟的違憲審查制度作為前提,立法賠償是難以成立的。法國的特殊性在于:其擁有獨立而發(fā)達的行政法院系統(tǒng),這個系統(tǒng)具有豐富的判例體系和高超的司法技術,所以能夠通過小心的避繞和解釋法國的憲政制度,并通過“公共負擔平等”原則逐步建立了法國特色的立法賠償制度。但法國只是特例,盡管它最早的建立了立法賠償制度。其實法官行政法院表面上說無權審查議會法律,并且立法賠償責任的成立也不以違憲性作為前提,但其援引“公共負擔平等”原則作為主要的法理基礎,該原則在此處已經(jīng)不是一般的公法原則,而是法國的“不成文憲法”,法院依該原則作出的立法賠償判決具有實質(zhì)意義上的違憲審查內(nèi)涵。筆者認為立法賠償(以議會法律為對象)本身就是一種違憲審查,不管它與違憲審查在程序上如何安排,違憲性都應該成為立法賠償?shù)囊弧?
從立法賠償與違憲審查的關聯(lián)性來觀察立法賠償姍姍來遲的現(xiàn)象,我們就會理解為何法德兩國都要嚴格限制立法賠償責任——違憲審查權本身就是一種非常態(tài)的、高危險的權力,其審慎和嚴格行使是國家穩(wěn)定的需要。但是違憲審查與立法賠償又具有一定的區(qū)別,這種區(qū)別主要是法律后果上的,違憲審查的后果主要是宣布無效、撤銷或責任修改等,而立法賠償?shù)暮蠊褪菗p害賠償——前者可能主要是政治權力系統(tǒng)內(nèi)部的責任,而損害賠償必然是對外的責任,而政治權力系統(tǒng)的運行是需要一定的封閉性的,因此,前者可能是后者的前提,但后者未必是前者的結果。以筆者的理解,排除法國那種過分特殊的事前憲法審查模式,以違憲審查的一般事后模式來看,立法賠償?shù)陌l(fā)展還遠遠遲緩于違憲審查。這也不奇怪,因為違憲審查注重的是法律體系內(nèi)部的自洽性,雖然其可能與公民權利相關并由公民發(fā)動,但卻并不必然或者很少引起具體的國家賠償責任;而立法賠償注重的是法律侵害的可賠償性。
四、我國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由于本文是對國家賠償法納入立法賠償制度的一種原理性探討,因此無意于追究在中國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技術細節(jié)或政策建議,結合前文的考察與分析試圖提出思考中國立法賠償制度可能性的參考框架。筆者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發(fā)表的、涉及立法賠償制度的學術論文五一例外的都是主張在中國建立立法賠償制度,并且認為這是擴大國家賠償法范圍、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是文明和進步的體現(xiàn)。這種邏輯當然沒有大的問題,在我們這個“走向權利的時代”。但筆者需要指出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中國還不存在任何有效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因此全國人大的法律是不可能受到違憲評價,因而是也不可能確立立法賠償責任的。有人也許會說,法國也不存在事后普遍的違憲審查權,我們能不能學學法國,鼓勵在行政審判中支持立法賠償?否也。法國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tǒng)和豐富的行政法判例體系,能夠通過解釋諸如“公共負擔平等”這樣的一般性原則發(fā)展法律,這是法國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最重要基礎,而中國并不具備這樣的條件,中國的司法部門獨立性不足,司法經(jīng)驗與技術不足,與社會的互動也不足。盡管有研究者建議“人大的立法賠償問題由法律另行規(guī)定或在國家賠償法中單列一章”[12]但這種立法的可能性及后續(xù)司法的可能性都很成問題。因此,筆者以為在中國違建立任何有效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之前,人大(包括地方人大[13])的立法賠償問題,除非立法本身加以規(guī)定,否則是不可能引起立法賠償責任的。立法賠償制度在人大立法領域的拓展在根本上取決于人大制度的改革進程與改革框架,以及中國是否能夠建立某種有效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因為在筆者看來,本文前面的考察和分析已經(jīng)揭示了立法賠償制度的一項基礎性原理:違憲性是立法賠償?shù)那疤?,沒有違憲審查就沒有立法賠償。當然,這里是僅就人大立法賠償而言的。因此,在中國討論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可能性,不能簡單的從作為特例的法國模式出發(fā),而應該以德日的“違憲審查與立法賠償?shù)年P聯(lián)性”模式為基準進行思考。
二是區(qū)分人大(議會)立法賠償和行政立法賠償,側重建立行政立法賠償制度。在目前的憲政框架下,人大的立法賠償由于依賴于更為根本的制度變革而不能得到解決,但行政立法賠償卻可能獲得突破。行政立法賠償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密切相關。目前的情況是,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在提起行政復議時一并進行審查,但這不是司法審查,而是行政系統(tǒng)的內(nèi)部審查。在行政訴訟法領域,抽象行政行為,無論是較高位階的行政法規(guī)與規(guī)章,還是較低位階的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都被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學界對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業(yè)已達成共識,并積極提議修改行政訴訟法,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筆者以為抽象行政行為,特別是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是一件可期待的事,因為其體制阻力遠比人大立法賠償制度的確立要小。這一進程大致可以分為三步:第一步,修改行政訴訟法,將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首先做到與行政復議法的銜接,并積累立法賠償?shù)慕?jīng)驗;第二步,將規(guī)章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建立規(guī)章違法的立法賠償制度;第三步,在前兩步充分積累經(jīng)驗的基礎上,將行政法規(guī)納入司法審查的領域,建立行政法規(guī)違法/違憲的立法賠償制度。制度總是漸進發(fā)展的,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弱制度經(jīng)驗的國家,激進改革的風險是很大的。因此,中國的立法賠償制度以行政訴訟法的完善和行政立法賠償?shù)南刃袨槠瘘c,是一種非常明智選擇。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行政立法賠償部分必須主要區(qū)別于普通的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在賠償責任的限制上需要更加嚴格。因為行政立法行為雖然一般被認為是行政行為,但它不是普通的行政行為,而是一種法律規(guī)范的創(chuàng)制行為,議會立法賠償所遭遇的困境和限度行政立法賠償一樣難以避免。在這個方面,我們需要借鑒法國行政法院的操作技術,具體可參考王名揚教授概括的“五要件”,特別是其中的損害特定性要件。
四、結語
立法賠償根本地涉及國家與公民關系的一種系統(tǒng)性重構,是國家賠償制度邏輯的一個必然結果。這一發(fā)展在一個更加宏觀的層面上受到現(xiàn)代憲政主義的深刻影響。但是,立法賠償與行政賠償及刑事賠償具有重要的差別,忽視這種差別將可能導致國家根基的瓦解和基本秩序的松動——這種重要差別就是:立法是普遍性行為,而行政或刑事司法只是個別性行為——如果無差別的處理三種類型的國家賠償,那么普遍的立法就將產(chǎn)生普遍的賠償,而且還可能與作為個別行為的行政或刑事司法賠償發(fā)生重疊和交叉,覆蓋或吸收其他制度的功能。本文的考察和分析表明:即使在最先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法國以及通過成文法建立立法賠償制度的德國,立法賠償責任所受的限制都遠遠超過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因此,在中國建立立法賠償制度必須堅持審慎原則,尤其需要結合自身的憲政制度獨立思考。由于中國尚未建立任何有效形式的違憲審查制度,因此人大立法賠償不可能在現(xiàn)行體制下獲得解決,但行政立法賠償可以先行,并為將來可能有限納入的人大立法賠償積累經(jīng)驗。在建構中國的行政立法賠償制度時,尤其需要注意法國行政法院的司法經(jīng)驗,將其成熟的司法經(jīng)驗作為我國立法的可行參考。在“走向權利的時代”,在習以為常的將法律制度理想化和簡單化的時代,我們思考立法賠償制度,尤其需要審慎的思慮和辨析,否則就很可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司法賠償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行政賠償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和形式等。我國將行政賠償分為兩種途徑:一種是單獨就賠償問題向行政機關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種是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