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在辦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交警部門制作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認定交通肇事行為人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依據,也是交通肇事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重要依據。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我為在交警部門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交警所確認的交通肇事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認定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從程序上講是不符合刑訴法規(guī)定的,從實體上講存在著先天不足。理由如下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
質疑刑事訴訟中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趕到出事現場,搶救傷員,勘查現場,走訪相關證人,詢問受害人和當事人,根據取得的證據,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交警部門認為肇事者的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將取得的有關證據和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移送刑事偵查部門,追究肇事人的刑事責任。司法部門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的依據主要是交警部門移送的證據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97條、100條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及受害人必須是負有刑事偵查權的偵查人員,其他人員不得行使刑事偵查權。交警部門是法定的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的是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guī),行使的是行政權利而不是刑事偵查權,不能因為交通警察是警察而天然擁有刑事偵查權。權力是依法授予和行使的,刑事偵查權只能是偵查人員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使。
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依據的是行政法規(guī),行使的是行政權力,走的是行政程序,處理的是行政問題,追求的是行政結果。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就向工 商 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技術監(jiān)督部門等其他行政部門處理行政案件一樣,所取得的證據和作出的各類處理決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具備法定證明力。交警向刑事偵查部門移送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實際上是移送的是犯罪案件線索,而不是案件證據,更不能是案件事實和結論。因此,行使行政權力的交警所取得的證據和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是不具備證明力的。在司法實踐中,刑事偵查人員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重新取證,使取證程序合法化,讓沒有證明力的證據轉化為具有證明力。
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刑事訴訟中起的作用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既有交警部門認定的交通事故的事實,又有交警部門根據其認定的事實做出的責任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因沒有其它的部門具有相同的職權和職能,審判人員因缺乏相應的專門知識,一般情況下只能根據交警部門做出的結論做出判決。審判機關采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依據是什么?有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鑒定書,責任認定起鑒定結論的作用。鑒定結論是我國刑訴法中規(guī)定的七種證據之一,刑訴法第42條規(guī)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所以說證據的作用是用來發(fā)現事實,證明事實,解決事實問題的。
司法鑒定是幫助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解決某些專業(yè)性的科學問題而非法律問題。責任認定解決的不是事實問題而是法律責任歸責問題,不符合刑訴法關于證據的規(guī)定,因而責任認定的結論不是證據,也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責任的歸責是指針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動,是一個復雜的責任判斷過程,法律歸責問題只能由法官通過法庭調查先確認事實(其他任何人都無此職權),然后根據確認的事實,按照行為人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確定行為人在事故中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事實、責任有異議只能向交警部門復議(復議期間不影響原責任認定的效力,到了審判階段,因期限問題,責任認定就產生了不能更改的效力),而不能向鑒定結論那樣,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嚴重侵害了公民通過司法救濟的權利。《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上成了法院判決書的序言,警官代替了法官,法官成了行政官員的附庸,剝奪了法官的審判權??傊督煌ㄊ鹿守熑握J定書》的性質是行政裁決而不是證據,不能起證明作用。
@2019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如何處理要分階段得出相應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的救濟方式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1、在交警處理階段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應該在受到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起復核申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2、如果上級交警部門維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仍然不服,可以在法院訴訟過程中提出異議。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有人民法院進行裁判。3、通過信訪程序請求糾正《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照信訪程序,當事人可對交巡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依法提出信訪,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請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訪條例》規(guī)定,對案件進行復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他方無責任。
不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法律分析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1、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
不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法律分析:1、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
法律分析:一、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二、檢驗、鑒定結論交予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三、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四、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五、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六、鑒定結論選取
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不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 @2019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我的空間理有: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這是我在辦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問得最多的一個問題。
一、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給予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了明確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中也明確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有兩種辦法:
1、
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應,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但在實際中即使事故認定確實有錯誤,因為法官對交通法規(guī)畢竟沒有交管部門專業(yè)、精通,也缺乏交通事故認定的經驗,實踐中法官也很難推翻交通隊的事故認定書。因此我認為最好的辦法還是通過上級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解決,近日筆者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通過上級公安機關的監(jiān)督職能順利推翻了一起事故認定書,下面予以詳細分析,希望對事故責任有異議的當事人有所啟發(fā),并且也提醒廣大司機注意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交通事故認定書能提起復議嗎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1.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申請復議嗎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能起到證據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本條明確界定在法庭上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 了交通事故鑒定的含義和性質。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的法律文書。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損害賠償的自然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到事實認定和事故原因分析的作用,是一種專業(yè)技術分析結果。就人民法院而言,這份證明具有證據效力,而不是損害賠償的自然依據。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或者調解中,雙方當事人可以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自己主張的證據,也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科學性提出質疑。
而且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只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規(guī),并不是民事責任。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判決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可以看出,在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受到人身損害,但機動車承擔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甚至無事故責任時,車輛駕駛人仍將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交通事故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的證據效力后,交通事故認定不能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認為事故有錯,一定要在訴訟中堅決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拒絕接受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一般情況下,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作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證據,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科學性,一般為法官所接受。但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有誤,可以要求經辦部門及時更正,也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濟方式。
(一)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按照這個規(guī)定,如果對事故的認定有異議,你必須在三天內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是否受理。
(二)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官進行事故確認。
未在前條規(guī)定的三日期限內提出復核申請的,對事故認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對認定提出異議。由于事故認定書僅作為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出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提出異議。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由于事故認定書本身是由專業(yè)機構出具的,法官一般會將其作為責任劃分的依據,但如果異議方提供的證據充分且非常有說服力,法官也可以駁回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建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調解,調解書有哪些內容?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調解?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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