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的犯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的犯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哪些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的犯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
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
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
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
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因此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哪些?應受什么處罰?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指行為故意或過失地實施了妨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以下幾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
.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他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如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沒有申領持槍證,或在城市、集鎮(zhèn)、居民點、風景游覽區(qū)等不準鳴槍的場所任意鳴槍。
.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管制刀具的。如根據公安部發(fā)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guī)定》,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圍內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沒收刀具,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少數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帶的刀具,由少數民族自治區(qū)制訂辦法管理。
.經營旅店、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guī)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guī)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guī)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有以上妨礙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