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的時間
法律分析:1、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要延期的傷殘鑒定的時間 ,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傷殘鑒定的時間 ,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2、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傷殘鑒定的時間 ,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傷殘鑒定的時間 ,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3、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4、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6、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7、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法律依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 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 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第四十二條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傷殘鑒定時間是怎樣的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傷殘鑒定的時間 ,頭部傷害傷殘鑒定的時間 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相關規(guī)定解答如下傷殘鑒定的時間 : 第一, 傷殘鑒定時間 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 傷殘鑒定 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 律師 事務所委托鑒定。
傷殘鑒定的時間根據(jù)具體傷害傷殘鑒定的時間 的不同時間限制傷殘鑒定的時間 ,一般為出院后傷殘鑒定的時間 ,骨折等特殊傷害需要6個月。醫(yī)療結束后,受傷人員可以向處理案件的交警機關申請,交警機關委托法醫(yī)鑒定機構;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的證據(jù)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交警機關委托鑒定的,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評估應在治療結束后進行評估。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索賠權利的期限自受傷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評估沒有明確的期限,但評估期限越長,對傷者本人就越不利。評估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檢查、評估和評估。檢驗、評估、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評估、評估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評估結果后兩天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評估結論復印件。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三評估結論后三天內,可以另行指定。當事人對委托的檢驗、鑒定、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評價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價,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重新檢查、評估和評估的申請僅限于一次?!豆毠趧幽芰﹁b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