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訂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禮要退還。訂婚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的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女方應當將彩禮錢返還給男方。
如果男方要退婚的話,彩禮三金是需要退還的,雖然給女方彩禮屬于贈與行為,但該贈與行為是以結婚為前提的,所以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話,則需要返還彩禮。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男方要退婚,則雙方是處于未登記結婚的狀態(tài),男方給與的彩禮就需要退回。
退婚需要什么流程?
退婚的流程主要是退彩禮,訂婚后退婚彩禮怎么退:
1、訂婚后退婚彩禮直接退給男方就可以了,不過退多少要看一下相應證據。
2、如果當時男方家里來了黃金首飾,那么女方家里在退婚時候,要將黃金首飾全部退掉。
3、對于彩禮禮金的問題要分實際情況來看,如果兩人同居了,那么這種情況下不需要全部退還。
4、如果訂婚了而且兩人已經領取結婚證,并且共同生活了的話,這種情況下會要求退還部分彩禮的,不可以一分不還。
5、如果訂婚了兩人領取結婚證,目前為止沒有同居生活的話肯定是要退還彩禮的,如果不退還,那男方家里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訴訟,當然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具體退多少彩禮。
6、如果訂婚時,由于男方家里給了彩禮現(xiàn)在生活很困難的情況下,女方退婚的話,彩禮也要一并退回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男方提出退婚彩禮退嗎【法律分析】:如果男方提出退婚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女方是需要退還禮金的,畢竟你們還沒有結婚,但如果這件事情造成了女方的顏面損失,男方應該酌情適度的給予女方一點賠償金。如果沒有結婚證或者有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應該退還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如果因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也應該退還。其他情況下,可以不退還。彩禮返還有一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沒有結婚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 2.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里返還的必須是彩禮,而彩禮必須是基于當地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給的財產,不具有這些性質是不需要返還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男方悔婚女方不退彩禮犯法嗎即使是男方悔婚,但是因為雙方屬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的情形,因此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如果女方不返還,男方可以向法院主張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若彩禮被法院判決需要退還而不退的,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不算犯法。
彩禮返還的法定條件為以下三種: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居?。?/p>
3、一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在主張彩禮返還時,才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是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一般不會判返還彩禮。
訂婚了男方要求退婚彩禮該不該退以下情形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男方要求退婚彩禮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的應當退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以上第二項、第三項男方提退婚彩禮不退 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六條 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