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根據(jù)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頒布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出具體規(guī)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共24條,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據(jù)介紹,司法解釋在規(guī)范審理程序的同時,突出“簡便”和“快捷”,使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確認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本司法解釋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于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并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jù),但是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關于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賠償請求人進行協(xié)商的規(guī)定,規(guī)定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同時明確規(guī)定賠償委員會組織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本司法解釋規(guī)定如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3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guī)定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第一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陬^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shù)怯洷怼?,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二條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第三條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第四條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shù)怯洷怼犯北舅瓦_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五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jīng)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第六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第七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決定。第八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第十條組織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jù)。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jù),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shù)額爭議較大的(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zhí)行。第十六條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一)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二)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六)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一)賠償請求人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三)賠償請求人據(jù)以申請賠償?shù)某蜂N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查清事實后依法重新決定(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第二十條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第二十一條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jù)(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jù)(五)決定內容。第二十二條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自本規(guī)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即行廢止;本規(guī)定施行前本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guī)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國家賠償 案件案由的規(guī)定 一、無罪 逮捕 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 一審 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案件。 三、 二審 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改判無罪的賠償案件。 四、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賠償案件。 五、再審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原判 刑罰 已經(jīng)執(zhí)行的賠償案件。 六、刑訊逼供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刑訊逼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七、毆打、虐待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八、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傷、致死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五)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九、刑事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賠償案件。 十、錯判 罰金 、 沒收財產(chǎn) 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chǎn)已經(jīng)執(zhí)行的賠償案件。 十一、違法司法罰款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 訴訟 、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罰款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二、違法司法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拘留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三、違法保全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十四、錯誤執(zhí)行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及其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 國家賠償有很多種方式,有的是賠償國家 賠償金 ,有的是歸還房屋財產(chǎn),具體要看受害人的情形。就算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了因為國家的措施而致使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會給賠償金,但是具體的金額也是由限制的。具體的賠償金額跟受害人的日 工資 有最直接的聯(lián)系。
國家賠償會對哪些事情進行賠償?賠償?shù)姆秶心男?/strong>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shù)馁r償項目有以下四個: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所造成身體傷害的賠償金,主要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費;3、因為致人精神損害所作出的賠償;4、因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又或者是其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他組織的財產(chǎn)權所造成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直接損害賠償、間接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chǎn)的;
(四)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是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的方式。能夠返還財產(chǎn)的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chǎn)或者恢復原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海ㄒ唬?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擴展資料
賠償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的規(guī)定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guī)定》己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3次會議通過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根據(jù)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guī)定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陬^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shù)怯洷怼?,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zhí)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shù)怯洷怼犯北舅瓦_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jīng)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可以委托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委托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指定一名審判員負責具體承辦。
負責具體承辦賠償案件的審判員應當查清事實并寫出審理報告,提請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審判員參加,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八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以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
第十條 組織協(xié)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jù)。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jù),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質證:
(一)對侵權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爭議較大的;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爭議較大的;
(三)對賠償方式、賠償項目或者賠償數(shù)額爭議較大的;
(四)賠償委員會認為應當質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應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zhí)行。
第十六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前,賠償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的,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中止審理:
(一)賠償請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二)賠償請求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審限內不能參加賠償案件處理的;
(五)宣告無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抗訴的;
(六)應當中止審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后,賠償委員會應當及時恢復審理,并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終結審理:
(一)賠償請求人死亡,沒有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或者賠償請求人的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二)作為賠償請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后,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要求賠償權利的;
(三)賠償請求人據(jù)以申請賠償?shù)某蜂N案件決定、不起訴決定或者無罪判決被撤銷的;
(四)應當終結審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決定:
(一)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或者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依法予以維持;
(二)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重新決定;
(三)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查清事實后依法重新決定;
(四)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查清事實后依法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作出決定,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條 國家賠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賠償請求人申請事項及理由,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情況;
(三)賠償委員會認定的事實及依據(jù);
(四)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jù);
(五)決定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參照本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自本規(guī)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guī)定》即行廢止;本規(guī)定施行前本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1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4號
為正確適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對人民法院處理國家賠償案件中適用國家賠償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fā)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發(fā)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續(xù)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fā)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修正的國家賠償法: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jīng)受理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賠償決定的;
(二)賠償請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賠償請求的。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jīng)受理但尚未審結的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應當繼續(xù)審理。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確認職務行為違法的法律文書不服,未依據(jù)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提出申訴并經(jīng)有權機關作出侵權確認結論,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shù)?,不予受理?/p>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賠償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時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但是僅就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增加的賠償項目及標準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發(fā)現(xiàn)2010年12月1日以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確認裁定、賠償決定確有錯誤應當重新審查處理的,適用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
第七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二)、(三)項、第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提出賠償請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jù)證明其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財產(chǎn)未返還或者認為返還的財產(chǎn)受到損害而要求賠償?shù)摹?/p>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zhí)行程序終結后提出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銷對妨害訴訟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認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存在錯誤,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的,不停止賠償決定的執(zhí)行;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據(jù)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重新審查的,可以決定中止原賠償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依據(jù)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賠償決定提出意見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決定重新審查,并可以決定中止原賠償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備注:本條例生效時間為:2011-03-22,截至2018年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標準是什么一、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fā)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的 國家賠償 案件時,執(zhí)行新的日 賠償標準 315.94元。 據(jù)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 工資 計算?!备鶕?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刑事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zhí)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按照法律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具體依據(jù):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哼`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強制措施 的; 非法拘禁 或者以其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chǎn)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哼`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 行政處罰 的;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征收、征用財產(chǎn)的;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刑事案件中,出現(xiàn)由法院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的 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主要是那種侵犯了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從而造成了損害的,那么此時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而隨著我國每年經(jīng)濟情況的不斷發(fā)展,所以其實對于這個國家賠償?shù)臉藴?,也是會出現(xiàn)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