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
1.植物狀態(tài);
2.極重度智能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jié)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jié)中5個以上關節(jié)功能完全喪失;
8.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jié)中6個以上關節(jié)功能不全;
9.雙眼球摘除;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1.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2.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3.小腸切除90%以上;
14.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二級:
1.重度智能減退;
2.后組顱神經雙側完全麻痹;
3.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4.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經系統(tǒng)治療終結后,勞動、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喪失;
5.雙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6.雙下肢高位缺失;
7.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喪失;
8.肩、肘、髖、膝關節(jié)中4個關節(jié)功能完全喪失;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80%,四肢大關節(jié)中4個以上關節(jié)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毀容;
11.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2.雙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4.一側上頜骨并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5.肺功能嚴重損害,呼吸困難Ⅳ級,需依賴氧療維持生命;
16.食管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瘺或空腸造瘺進食;
17.雙肺或心肺聯(lián)合移植術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級;
19.惡性室性心動過速治療無效;
20.小腸移植術后;
21.肝切除≥3/4或膽道損傷,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fā)生門脈高壓三聯(lián)癥或布-加(Budd-chiari)綜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衰竭期)6個月以上,終生依賴藥物治療或間斷透析;
27.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
28.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
29.急性白血病治療后未緩解;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1.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療后病情繼續(xù)進展。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三級:
1.中度運動障礙;
2.截癱或偏癱肌力3級;
3.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4.四肢深感覺喪失;
5.后組顱神經雙側不完全麻痹,或單側完全麻痹;
6.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經系統(tǒng)治療終結后,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大部分喪失或有危險、沖動行為;
7.一手缺失(腕關節(jié)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雙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9.利側肘上缺失;
10.利手腕關節(jié)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雙髖、雙膝關節(jié)中,有一個關節(jié)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jié)功能不全≥50%;
12.一側髖、膝關節(jié)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3.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70%,四肢大關節(jié)中2個以上關節(jié)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毀容;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17.雙眼矯正視力<0.05或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18.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24%(或半徑≤15°);
1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0.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21.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2.一側上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23.肺功能重度損害,呼吸困難Ⅲ級;
24.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術后或一側胸廓改形術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級;
26.Ⅲ°房室傳導阻滯,未安裝永久起搏器;
27.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未行手術者);
28.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嚴重損害;
29.大面積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損害;
31.小腸切除≥3/4;
32.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失代償期6個月以上);
33.腎移植術后,移植腎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34.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重度損害;
37.重度炎癥性腸病;
38.腹內結核廣泛腸粘連,伴有反復發(fā)作的腸梗阻;
39.塵肺Ⅲ期;
40.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
41.塵肺Ⅰ、Ⅱ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
43.粒細胞缺乏癥,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療;
45.重度尿崩癥伴一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重度損害;
46.兩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重度損害;
47.胰島細胞瘤(含增生)術后復發(fā)或不能手術;
48.糖尿病出現(xiàn)下列并發(fā)癥之一者:心功能Ⅲ級、腎功能不全失代償、雙眼增殖性視網膜病變、下肢壞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特殊醫(yī)療依賴和小部分護理依賴的,為四級:
1.中度智能減退;
2.重度癲癇;
3.完全混合性失語或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單肢癱肌力2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8.二肢深感覺喪失;
9.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經系統(tǒng)治療終結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復出現(xiàn)的幻覺,思維貧乏、意志減退、情感淡漠等癥狀,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部分喪失;
10.雙拇指腕掌關節(jié)平面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12.非利側肘上缺失,不能安裝假肢;
13.一側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裝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雙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或有椎管狹窄;
18.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60%,四肢大關節(jié)中一個關節(jié)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輕度毀容;
20.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32%(或半徑≤20°);
21.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1;
2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23.雙耳聽力損失≥90dBHL;
24.吞咽障礙,僅能進流食;
25.一側上頜骨部分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26.下頜骨缺損6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27.雙側顳下頜關節(jié)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8.舌缺損>全舌2/3;
29.雙側完全性面癱;
30.肺功能中度損害,呼吸困難Ⅱ級;
31.一側全肺切除或雙側肺葉切除;
32.嚴重胸部外傷后伴有呼吸困難Ⅱ級;
33.食管重建術后狹窄,僅能進流食;
34.心臟移植術后;
35.單肺移植術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傳導阻滯或病態(tài)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中度損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擴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結腸切除;
41.全結腸、直腸和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42.外傷后重度肛門排便失禁;
43.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島素依賴;
45.甲狀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腎移植術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瘺;
48.神經原性膀胱伴雙腎積水;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雙側腎上腺缺損;
51.陰莖缺失;
52.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或功能喪失;
53.陰道閉鎖;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損害;
55.塵肺Ⅱ期;
56.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Ⅱ級;
57.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中度損害;
58.重度外照射亞急性放射?。?/p>
59.慢性粒細胞白血?。?/p>
60.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持續(xù)低于60g/L,需長期治療;
61.頻繁發(fā)作的陣發(fā)性睡眠性血紅蛋白尿,血紅蛋白持續(xù)低于60 g/L,需長期治療;
62.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除RAEB-T外),血紅蛋白持續(xù)低于60 g/L,需長期治療;
63.兩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中度受損;
64.功能性垂體瘤無法進行手術或術后復發(fā);
65.腎上腺功能性腫瘤或增生(原發(fā)性醛固酮增多癥、皮質醇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等)無法手術;
66.糖尿病合并神經、心血管、腦血管、腎臟、視網膜等兩種以上器官明顯損害或致嚴重體位性低血壓。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的,為五級:
1.完全運動性或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
3.四肢癱肌力4級;
4.單肢癱肌力3級;
5.利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后組顱神經單側不完全麻痹;
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9.一肢深感覺喪失;
10.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經系統(tǒng)治療終結后,殘留部分幻覺、妄想、情感反應遲鈍、意志減退等癥狀,勞動和社交能力小部分喪失;
11.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異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6.雙前足缺失;
17.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18.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毀容標準6項中之一;
20.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21.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22.會陰部瘢痕致陰道狹窄、尿道外口狹窄、肛門狹窄不能修復(達其中2項);
23.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或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4.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3;
25.雙眼矯正視力< 0.3或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一側眼球摘除,另眼矯正視力≥0.3~<0.8;
27.雙耳聽力損失≥80dBHL;
28.鼻缺損>1/3或雙耳廓完全缺損;
29.一側上頜骨部分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30.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損>1/2;
32.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33.舌缺損>全舌1/3;
34.心臟瓣膜置換或成形術后;
3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室壁瘤切除術;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后仍有其它胸主動脈夾層或動脈瘤;
37.心臟穿透傷修補術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雙側肺葉切除術后或肺葉切除并胸廓改形術后,肺功能輕度損害;
39.嚴重胸部外傷,并輕度肺功能損害;
40.氣管食管瘺;
41.莫氏Ⅱ°Ⅱ型房室傳導阻滯或病態(tài)竇房結綜合征,無需安裝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級;
43.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輕度損害;
44.高原性心臟??;
45.腹壁全層缺損≥1/2;
46.肛門、直腸、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小腸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輕度肝功能損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代償期6個月以上);
51.腎病24小時尿蛋白定量>2.0g,持續(xù)6個月以上,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52.原發(fā)性完全性腎小管酸中毒,終生依賴藥物治療;
53.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輕度損害;
54.重度慢性活動性肝炎;
55.中度炎癥性腸??;
56.反復急性發(fā)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瘺不能修復;
58.兩側睪丸及附睪缺損,生殖功能重度損害;
59.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0.雙側腎上腺皮質功能重度減退;
61.50歲以下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3.50歲以下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或無功能;
64.甲狀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礙;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療;
67.血小板持續(xù)減少(≤40×109/L)伴反復出血傾向;
68.重度尿崩癥;
69.中度尿崩癥伴一個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中度受損;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的,為六級:
1.輕度智能減退;
2.中度癲癇;
3.輕度運動障礙;
4.三肢癱肌力4級;
5.非利手全肌癱肌力2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脊髓空洞癥;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經系統(tǒng)治療終結后,精神癥狀緩解但仍需維持治療;
11.情感性精神障礙、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偏執(zhí)性精神病經系統(tǒng)治療終結后,仍需繼續(xù)維持治療;
12.難治性強迫癥;
13.人格改變:表現(xiàn)為情緒不穩(wěn),缺乏自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復的暴怒發(fā)作和攻擊行為,行為不顧及后果,社會功能明顯受損;
14.一拇指掌骨以遠缺失;
15.一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兩指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關節(jié)以遠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關節(jié)以遠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8.肩、肘、腕關節(jié)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9.一髖或一膝關節(jié)功能不全;
20.一側踝以下缺失;
21.一側踝關節(jié)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
23.四肢大關節(jié)人工關節(jié)置換術后;
24.鼻缺損>1/4或一側耳廓全缺損;
2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28.會陰部瘢痕導致陰道狹窄或尿道外口狹窄或肛門狹窄,不能修復;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3或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30.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3或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31.一側眼球摘除另眼矯正視力≥0.8;
32.雙耳聽力損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34.雙側顳下頜關節(jié)強直,張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緣間距,下同)<1cm;
35.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36.一側完全性面癱;
37.肺爆震傷后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Ⅰ級;
38.氣管成形術后氣管狹窄;
39.喉返神經損傷致飲食嗆咳、誤吸;
40.吞咽障礙,僅能進半流食;
41.食管重建術后狹窄,僅能進半流食;
42.支氣管胸膜瘺;
43.心房纖顫;
44.冠心病伴心絞痛;
4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后;
46.冠狀動脈疾病介入治療術后;
47.胃切除≥2/3;
48.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結腸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損≥1/4,不能修復;
51.甲狀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狀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內分泌浸潤性突眼;
54.原發(fā)性甲狀旁腺功能亢進術后伴中度骨質疏松;
55.腎損傷致高血壓;
56.一側腎切除;
57.雙側睪丸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58.外傷后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59.50歲以下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塵肺Ⅰ期,肺功能輕度損害;
61.肺纖維化,肺功能輕度損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氣管擴張癥伴反復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結核(活動性);
65.高血壓2級;
66.腎臟疾病致24小時尿蛋白定量0.5g~1.9g達6個月以上,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67.原發(fā)性不完全性腎小管酸中毒,需終生依賴藥物治療;
68.肝硬化;
69.輕、中度慢性活動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復發(fā)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貧血;
72.白血病完全緩解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后;
73.淋巴瘤完全緩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蚨?;
75.類風濕關節(jié)炎三個以上關節(jié)X線平片Ⅱ期改變;
76.強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陰性脊柱關節(jié)病,X線平片或CT片雙骶髂關節(jié)Ⅱ期以上改變;
77.中度尿崩癥;
78.一個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中度受損;
79.腎上腺皮質功能中度損害需依賴激素替代治療;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藥或需依賴胰島素治療;
81.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2。
(七)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fā)癥,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的,為七級: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或不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3.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4.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7.骨盆骨折致產道狹窄(50歲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嚴重移位,影響功能;
9.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10.一側前足(跖骨以遠)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11.一側前足(跖骨以遠)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12.一側全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13.一拇指指間關節(jié)以遠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jié)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
15.雙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16.肩、肘、腕、踝關節(jié)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復發(fā)作一年以上;
18.肢體短縮>4cm;
19.鼻缺損>1/5;
20.一耳或雙耳廓累計缺損>2/3;
21.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另一側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6.一眼矯正視力≤ 0.1,另眼矯正視力≥0.4;
27.雙眼矯正視力≤ 0.4或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眼球內金屬異物不宜取出;
29.單眼第Ⅲ或第IV對顱神經完全性麻痹;
30.雙耳聽力損失≥60dBHL;
31.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顆以上;
32.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3.肺葉切除術,并輕度肺功能損害;
34.部分胸廓改形術后;
35.食管重建術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氣管成形術后氣管狹窄,行腔內支架術;
37.小腸切除≥1/2;
38.左或右半結腸切除或結腸切除≥1/2;
39.外傷后肛門排便輕度失禁;
40.膽道損傷并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脾切除;
42.輕度排尿障礙伴膀胱容量縮?。?/p>
43.男性生殖功能輕度損害;
44.腎上腺皮質功能中度減退;
45.50歲以下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46.女性雙側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雙側輸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單側卵巢切除;
50.陰道狹窄;
51.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細胞減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減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輕度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yī)療依賴的,為八級:
1.輕度癲癇;
2.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顱骨缺損≥25cm2;
7.腦葉切除術后;
8.三個節(jié)段脊柱內固定術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jié)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四肢骨折非關節(jié)活動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長骨慢性骨髓炎,反復發(fā)作一年以上;
14.關節(jié)創(chuàng)傷性滑膜炎,長期反復發(fā)作6個月以上;
15.下肢短縮>2cm;
16.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矯正視力≤ 0.2,另眼矯正視力≥0.5;
20.雙眼矯正視力≤0.5或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1.雙側瞼外翻合并瞼閉合不全;
22.外傷性青光眼;
23.雙耳聽力損失≥5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90dBHL;
24.發(fā)聲及構音困難;
25.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3;
26.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顆以上;
28.舌缺損小于全舌1/3;
29.雙側顳下頜關節(jié)強直,張口度<2cm;
30.肺葉切除術后;
31.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后(其余胸主動脈無夾層或動脈瘤);
33.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35.肺內多處異物存留;
36.氣管損傷成形術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腸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膽道修補或膽腸吻合術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狀腺功能輕度低下;
43.甲狀旁腺功能輕度低下;
44.女性單側乳腺切除;
45.一側睪丸、附睪切除;
46.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47.一側腎上腺缺損;
48.單側輸卵管切除;
49.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3。
(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
1.顱骨缺損9cm2~24cm2;
2.一手食指兩節(jié)缺失;
3.一拇指指間關節(jié)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兩指末節(jié)缺失;
5.一足拇趾末節(jié)缺失;
6.跗骨骨折影響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復發(fā)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脫、椎間盤、髕骨、半月板切除術后;
10.膝關節(jié)交叉韌帶修復重建術后;
11.陳舊性肩關節(jié)脫位肩關節(jié)成形術后、肩袖損傷修復術后;
12.關節(jié)外傷或因傷手術后,殘留創(chuàng)傷性關節(jié)炎,無積液;
13.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
14.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8.雙眼矯正視力≤0.6;
19.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
20.眼球內非金屬異物不宜取出;
21.淚器損傷,手術無效;
22.一側瞼外翻合并瞼閉合不全;
2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
24.雙耳聽力損失≥4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80dBHL;
25.發(fā)聲及構音不清;
26.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5;
27.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顆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術后;
29.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后;
30.心臟、大血管損傷修補術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補術后;
32.支氣管成形術后;
33.陰莖部分切除術后;
34.腎部分切除術后;
35.脾部分切除術后;
36.子宮修補術后;
37.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38.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后。
(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tài)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后有發(fā)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后,邊緣智能;
3.腦外傷后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后;
4.顱內異物;
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0.8;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15.嚴重聲音嘶啞;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后;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9.一側顳下頜關節(jié)強直,張口度<2.5cm;
20.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21.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內異物存留;
24.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后;
25.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4。
傷殘鑒定在線法醫(yī)咨詢?傷殘鑒定請根據(jù)《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的計算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其中末節(jié)和近節(jié)指節(jié)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jié)指節(jié)占8%,中節(jié)指節(jié)占7%,近節(jié)指節(jié)占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jié)指節(jié)占4%,中節(jié)指節(jié)占3%,近節(jié)指節(jié)占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
工傷鑒定標準:
(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一至四級標準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工傷與職業(yè)病鑒定標準。
(1)極重度智能減退。
(2)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3)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4)四肢癱肌力三級或三肢癱肌力二級。
(5)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關節(jié)部分功能喪失。
(7)雙肘關節(jié)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喪失。
(10)小腸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傷殘鑒定
傷殘鑒定問題1、工傷鑒定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的費用,各地不一樣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的。800-1500.
2、能憑殘,大概9級,要看你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的恢復情況。功能喪失程度,主觀性很強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的。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傷殘檢定要2次手術后做。
4、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
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shù),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
關于國家頒布傷殘待遇問題,請高手指教評定傷殘是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指派的單位為其進行評定!
以下是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具體賠償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你可以參考一下法規(guī)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的征繳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yè)病防治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fā)生,避免和減少職業(yè)病危害。
職工發(fā)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j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jù)不同行業(yè)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yè)的差別費率,并根據(jù)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yè)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yè)差別費率及行業(yè)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tǒng)籌地區(qū)經辦機構根據(jù)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yè)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tǒng)籌地區(qū)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yè)差別費率及行業(yè)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shù)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實行全市統(tǒng)籌,其他地區(qū)的統(tǒng)籌層次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qū)、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yè),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tǒng)籌地區(qū)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fā)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tǒng)籌地區(qū)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tǒng)籌地區(qū)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jù)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qū)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jù)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職業(yè)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依法取得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列入專家?guī)斓尼t(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yī)療衛(wèi)生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jù)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協(xié)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就醫(y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y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guī)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fā)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fā)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y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shù),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fā),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tǒng)籌地區(qū)的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亟洕⑸鐣l(fā)展狀況規(guī)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jù)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fā)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fā)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yǎng)親屬按月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jiān)執(zhí)行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shù)疆數(shù)亟涋k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yè)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yōu)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jù)前往國家或者地區(qū)的法律應當參加當?shù)毓kU的,參加當?shù)毓kU,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shù)毓kU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 職工再次發(fā)生工傷,根據(jù)規(guī)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j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shù),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tǒng)計;
(四)按照規(guī)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guī)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經辦機構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xié)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xié)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y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guī)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一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jiān)督。
第五十二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xié)議或者規(guī)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jù)材料,致使有關證據(jù)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六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guī)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guī)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七條 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xié)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xié)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xié)議。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sh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guī)定。
其他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guī)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三條 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shù)額與單位發(fā)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guī)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shù)額與單位發(fā)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傷殘鑒定在線咨詢去傷殘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傷殘鑒定中心有專業(yè)的評估標準以及儀器國家免費咨詢傷殘問題 ,一般來說損傷達到一定比例,或者對正常生活產生影響的,都有可能被鑒定成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