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雙重賠償民法典
法律分析工亡雙重賠償民法典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工亡雙重賠償民法典 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工亡雙重賠償民法典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那部法規(guī)規(guī)定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可以獲得雙重賠償?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工亡雙重賠償民法典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擴展資料: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工亡雙重賠償民法典 他合理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wǎng)——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損害雙重賠償可兼得
參考資料來源:睢寧縣政府——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交通事故工亡,是否能獲取雙重賠償交通事故工亡工亡雙重賠償民法典 ,可以獲取雙重賠償。二者雖然基于同一損害事實工亡雙重賠償民法典 ,但存在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之中工亡雙重賠償民法典 ,互不排斥。
首先,基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因此,只要存在工傷事故,受傷職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
其次,基于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jīng)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所以,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既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
法律鏈接: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亡雙重賠償民法典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p>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