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一、醫(yī)院傷情鑒定怎么做去哪里做
1、醫(yī)院傷情鑒定一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的鑒定
工傷的傷殘鑒定一般去當?shù)厣绫2块T的工傷鑒定中心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而其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他情況的可以去當?shù)氐乃痉ㄨb定中心做傷殘鑒定。確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shù)額。
二、做傷情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1、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后,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傷殘及治療情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
2、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后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鑒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3、依照相關的規(guī)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
4、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jīng)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傷情鑒定怎么做去哪里做?車禍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的傷情鑒定可以去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也可以去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這個主要還是看交警向哪個機構委托。
如要是傷殘鑒定的話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現(xiàn)在公安機關一般不受理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要去司法鑒定機構鑒定。
做傷情鑒定去哪可以做?傷情鑒定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是公安機關內部的法醫(yī)鑒定室(鑒定中心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或鑒定所),辦案單位要明確告知的。
見:《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傷情鑒定在什么地方做傷情鑒定一般在哪里做
傷殘鑒定一般由司法部門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鑒定。工傷的傷殘鑒定一般去當?shù)厣绫2块T的工傷鑒定中心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而其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他情況的可以去當?shù)氐乃痉ㄨb定中心做傷殘鑒定。
一、傷情鑒定的定義
所謂傷情鑒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傷害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
如果經(jīng)鑒定達到輕傷,則應當由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二、鑒定原則
(一)委托原則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托。
鑒定人提出獨立的鑒定意見。
補充鑒定由原鑒定人進行。
重新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三、需要進行鑒定的情形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四、鑒定費用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
一般來說,做傷情鑒定的處理都是由案件主辦方所指定的單位進行傷情鑒定的,只有指定的單位認定當事人被傷害,才能出相關的傷情鑒定書。
傷情鑒定怎么做去哪里做傷情鑒定可以自己申請去做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也可以由公安機關組織鑒定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傷情鑒定可以在醫(yī)院鑒定或者由法醫(yī)檢查。一般就近進行鑒定,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傷達到輕傷(以上),可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輕微傷則可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派出所調解不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訴。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一般鑒定傷去醫(yī)院哪里做 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jù)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y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wěn)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