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一)憲法
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制度的根本大法,也是國家賠償法的主要淵源。我國早在1954年憲法就明確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了國家賠償責任,根據第97條規(guī)定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
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982年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1982年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成為我國隨后制定《國家賠償法》的重要依據。
(二)國家賠償法典
我國《國家賠償法》是我國國家賠償法的主要淵源,對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作出了系統而完整的規(guī)定。1995年施行,2010年修訂。
(三)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這里所說的其他法律主要是指《民法通則》和《行政訴訟法》。我國《國家賠償法》實施前,《民法通則》一直是調整國家賠償活動的主要法律規(guī)范,其中第121條規(guī)定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p>
《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后,民法依然是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淵源,但在司法實踐中有遭冷凍之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九章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對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同時規(guī)定了賠償程序。
我國很多法規(guī)、規(guī)章作出了有關國家賠償的規(guī)定,這些法規(guī)成為國家賠償法的淵源之一。比如說國務院制定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公安部制定的《關于公安機關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等。
(四)法律解釋、批復等規(guī)范性文件
法律解釋是指有權機關就法律規(guī)范在具體適用過程中,為進一步明確界限,以及如何具體運用所作的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這里的批復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就具體案件問題所作的批復。
怎樣理解國家賠償法的概念與淵源一、國家賠償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有關國家賠償的所有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包括憲法、民法、訴訟法、行政法和特別法中關于國家賠償的各種法律規(guī)范。狹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專門規(guī)定國家賠償內容的法典。對于國家賠償法的概念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可以作如下理解:
1.國家賠償法是關于國家賠償的法律規(guī)范
2.國家賠償法是一定范圍內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3.國家賠償法是集實體規(guī)范與程序規(guī)范為一體的法律
二、國家賠償法的淵源是指國家賠償法律規(guī)范的根本來源。在不同國家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國家賠償法的淵源不完全相同。我國國家賠償法淵源是:1.憲法,1982年憲法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害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這項規(guī)定成為我國制定國家賠償法的最重要依據。2.民法,從國家賠償法產生的歷史看,民法發(fā)揮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了相當重要的作用。首先,民法中“平等、有侵權必有責任”的觀念是確立國家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其次,民法中的侵權賠償制度成為制定國家賠償法的范本,特別是豐富實用的民事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標準和方式成為各國國家賠償立法的參照系;最后,民法確認和保護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成為國家賠償法所保護的主要對象。3.訴訟法 4.行政法 5.法律解釋 6.國際條約
司法解釋是否屬于我國法律淵源司法解釋不是法律淵源。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的作用主要是把法律規(guī)定容易有歧義者清晰化、明確化、簡明化。因而司法解釋不屬于立法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也不是法律淵源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而是對法律適用具體問題的解讀司法解釋是國家賠償法的淵源 ,其規(guī)定不得超出被其解釋的法律的應有范圍,不得創(chuàng)設新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
法律淵源是指法律形式。在中國法律淵源只包括,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包括憲法、立法法、民法、刑法、單行法律、港澳基本法等全國性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二是省或有權立法的市一級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省級、市級地方性法規(guī);三是國務院制定的條例;四是國務院部門制定的部門規(guī)章;五是省級和有權市一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guī)章;六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批準直接適用的國際條約或公約,例如國際公法領域的國際性犯罪。目前總計以上六類主體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是國家法律淵源。國家司法解釋具有實質上的規(guī)范效力,客觀上有很濃的立法色彩。這是社會事實,首先要認識到,司法解釋權來自于人大常委會的關于加強司法解釋權的決議,在實際生活中使法律更具有適應性和適用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況的,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