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由誰開
第八章 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由誰開 ,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由誰開 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由誰開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由誰開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交通事故賠償憑證由誰開 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三)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四)計算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shù)臉藴拾凑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執(zhí)行,財產(chǎn)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第六十六條 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調解依據(jù);(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三)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蛿?shù)額;(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調解日期。經(jīng)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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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索賠申請書報案時填寫,填寫標準見樣本?!端髻r申請書》需有報案人及被保險人簽名,非私人車輛應加蓋被保險人公章;
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證明)由交管部門提供,證明內容應包括出險時間、地點、車輛牌照號、事故經(jīng)過、責任劃分及賠償結果。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交管部門提供?!罢{解書”中應列明損害賠償項目及各項賠償或分攤金額,主次責任的應明確責任比例;
5.三者的賠償收據(jù)及損失清單三者受損車輛的賠償憑證由交管部門提供,對非車輛損失如:電桿、樹木、建筑等,承修單位提供修復費用清單及正式發(fā)票;
6.修車發(fā)票由承修單位提供。發(fā)票的臺頭應注明車輛的車牌號。發(fā)票應為維修行業(yè)正式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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