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不賠。
民工在工地受傷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屬于工傷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費;屬于他人侵權造成受傷的,由侵權人支付侵權損害賠償;屬于自己原因的,由自己承擔損失;其他?!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及流程1、首先申請工傷認定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然后做勞動能力鑒定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根據(jù)鑒定結果索賠;
2、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未簽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jù),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服、工作往來信息、證人證言、錄音等可以證明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你存在勞動關系證據(jù),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4、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工傷責任認定
1.雇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jù)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
2.雇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雇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
3.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斗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yè)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雇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參考資料來源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百度百科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工傷
農民工工傷怎么處理?1、工傷及傷殘等級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的認定和鑒定分別需要兩個程序和兩個部門完成。
2、發(fā)生事故傷害后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shù)难娱L。如果用人單位在該期間內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發(fā)生一年之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
(一)單位法人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二)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五)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六)用人單位的事故報告及勞動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七)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
(八)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九)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處理證明;
(十)屬于因公、因戰(zhàn)致殘的轉業(yè)、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舊傷復發(fā)證明;
(十一)由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規(guī)定出具的證明;
(十二)突發(fā)病死亡的,提交搶救治療記錄、病歷和死亡證明。職工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和工會介紹信。
3、工傷認定后,再做勞動能力鑒定,通過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上述合法要求,可先依法與用
61歲農民工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起訴人社局61歲農民工可以認定為工傷。
你看下這個案例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
61歲職工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趙克 王繼紅 劉冬 來源:江蘇法制報 工傷認定起波瀾
黎德寅是徐州市賈汪區(qū)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的農民,2002年開始在徐州漢邦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邦公司”)上班。2004年10月21日,黎德寅正在上班時,被本單位一輛送料機動三輪車不幸撞傷頭部,后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搶救,終因傷勢太重不治身亡。
2004年11月25日,黎德寅之子黎紊煊在料理完其父的后事后,鑒于其父的生前工作單位沒有為其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遂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要求為其父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當天,勞動保障部門即向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稱其報來的工傷認定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現(xiàn)決定受理?!?/p>
可不久黎紊煊卻意外地收到農民工工傷的判決書 了勞動保障部門的一紙終止工傷認定通知書。2005年2月16日,勞動保障部門在給黎紊煊的終止工傷認定通知書中稱,經審查,因黎德寅出生于1943年5月,“(事發(fā)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現(xiàn)終止工傷認定程序”,并稱“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之內,向上一級保障部門申請保障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p>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只有在“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和自殘或者自殺的”三種情形下,才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而并沒有說超過退休年齡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為此,黎紊煊感到百思不得其解,遂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5年3月23日,黎紊煊一紙訴狀將徐州勞動保障部門告上法庭。黎紊煊在訴狀中稱,原告于2004年11月25日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審查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jù)材料后予以立案,但又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終止對黎德寅工傷認定的決定,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原告。原告認為,被告終止對黎德寅工傷認定的決定與法無據(jù)、與理不符,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被告徐勞社傷終字(2004)第0001號工傷認定終止決定,重新對黎德寅的工傷予以認定,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005年3月29日,徐州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訴狀副本后辯稱:“經查,黎德寅去世時,年齡61周歲,已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因此,黎德寅不屬于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辈娬{其“具體行政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維持?!?/p>
勞動關系是關鍵
2005年4月19日,徐州市泉山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不服工傷行政確認案。庭審中,雙方就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尤其是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這一關鍵性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被告向法庭分別提交了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證明事發(fā)時黎德寅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工傷認定的規(guī)定,并稱到退休年齡后就應該退休,退休后參加工作,與用工單位不屬于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而應該是一種勞務關系。
原告認為,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只適用全民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黨政團體,而第三人漢邦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因而不適用該辦法,且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即便是適用該辦法,也僅僅是達到退休年齡后要辦理退休手續(xù)。但在許多情況下,達到退休年齡也并不一定非要辦理退休。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符合該規(guī)定,且有保存在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合同工人名冊鑒證文本,證明黎德寅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與第三人漢邦公司簽有勞動合同,說明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再說,我國也沒有哪部法律明確超過60歲就不是職工的規(guī)定。
勞動保障部門稱,職工的概念首先是勞動者,在法定退休年齡內從事具體勞動的是職工,超過這個法定年齡的就不屬于職工。由于《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是國務院1978年制定的,距今歷史比較久遠,而目前用工形式多樣,且又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出臺,所以,我們只能按照法定的退休年齡來進行衡量。這就是說,黎德寅2002年到第三人漢邦公司工作時是59歲,彼此系勞動關系;而到了60歲的時候,即便是沒有辦理退休手續(xù),也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應再參加工作。至于當時的勞動保障部門為何為其辦理勞動合同工人名冊鑒證文本,也系沒有認真審查黎德寅的實際年齡和工作疏忽所致,因而該文本與法不符,屬于無效文本。
原告認為,勞動保障部門為第三人漢邦公司辦理勞動合同工人名冊鑒證文本中就包括黎德寅,說明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的應視為工傷,被告應依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而被告按照《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作出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時卻斷章取義,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依法確認勞動權
2005年6月10日,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負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責。職工發(fā)生傷害后,用人單位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受理。
被告依據(jù)的是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男性滿60歲、連續(xù)工齡滿10年應予退休的規(guī)定。而黎德寅的身份是農民,其與第三人建立合同期限為1年的用工關系,不符合該《辦法》規(guī)定的退休條件。關于合法的用工年齡問題,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guī)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guī)定?!秳趧臃ā芳跋嚓P法律法規(guī)也未對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作出排除性規(guī)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職工的范疇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和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本案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已經建立了一年期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并在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了備案。被告以黎德寅為第三人提供勞動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否定黎德寅與第三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沒有法律依據(jù)。綜上,被告作出的終止工傷認定通知主要證據(jù)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2005年6月16日,泉山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并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7號令《工傷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被告徐州市保障部門于2005年2月16日對原告黎紊煊作出的徐勞社傷終字(2004)第0001號《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并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原告黎紊煊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具體保障行為。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